什么叫“认罪态度恶劣”?无非就是在法庭上对控方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辩解案件定性有误,甚至指责某些有罪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不认可控方的全部或部分指控。法庭审理案件的核心工作就是组织双方质证、辩论,在这过程中,被告人对指控提出异议,不认罪,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是其行使《宪法》赋予的辩护权,作为一个职业法律人应该预见到任何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均有不认罪的可能,也应给予最大限度的包容,明确“认罪态度”与量刑没有因果关系的理念。
在笔者看来,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认罪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一个可能从轻处罚的因素,但不能因为所谓态度不好,而进行从重处罚!司法人员如一味地指责被告人认罪态度恶劣,给人感觉带有强烈的个人情绪色彩,有悖讲证据、讲法律的理性职业形象。近几年公开报道的错判、错杀的冤案,无不是被告人曾经认罪态度良好的。当然,也有因认罪态度不好被“重判”,最后发现判错了的,如《信息时报》曾报道原广州越秀区工商分局副局长何国骥涉嫌受贿5000元、滥用职权,一审法院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差,两罪并罚判刑1年半,但该案二审改判,认为滥用职权无罪,仅认定构成受贿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实例已证明,拿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说事并不靠谱,判决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展现一个严密的逻辑论证过程。
(北京晨报 许昔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