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也明确,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个改革目标看起来简明扼要,但本身却不乏难度,有可能难度还很大。正如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所言,目前的“立案难”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以及一些“面广量大、法院难以承受”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立案难”问题之所以产生并长期存在,并不在于诸如办案人手、精力或法院自身专业承接能力等因素,而在于法院对某些有背景、有实力的诉讼参与主体,缺乏抗衡、抗压的制度底气。
“立案难”集中的“民告官”诉讼,被告均是手握一方权柄的行政机关,甚至法院自身的运转,都有赖上述部门的支持。法院受制于地方、受制于行政机关的情况,所导致的不仅是一个“立案难”。目前正在试点的法检系统人财物省管改革,与立案登记制改革相呼应,取消各种违反司法规律的数据考核,也有利于解决“年底不立案”等积弊。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日前的工作报告中提到,要清理一些地方限制立案的“土政策”,坚持依法受理案件。而在最高法立案庭负责人口中的“面广量大、法院难以承受”的民事诉讼,本身指向的同样是对司法的法外干预现象。因为“面广量大”,所以也带来更多地方经济、稳定与发展的考量,党政部门干预法院审理案件的冲动,从立案开始,手可以一直伸到执行程序。事实上,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不仅是对限制立案的地方具体“土政策”进行清理(尽管这种清理本身难度、阻力已经足够大),更重要的是,反思地方能够有权力、有空间制定出类似“土政策”的制度土壤。
立案程序从审查制改为登记制,本身所需要对接和改造的程序规范可能并不多,以往造成“立案难”的很多程序障碍,并不是法律本义,而是人为对法律的扭曲。很多“立案难”是法院在立案程序上刻意“找茬”导致的,甚至本应在法庭审理阶段才予以详查判断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无法律依据”等实体问题都被放在立案程序成为不予立案的借口。
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同时,一些更隐性的立案屏障亦须警惕。2月26日,首席大法官周强还到立案庭现场办公,调研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各种门槛。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在这些问题面前,长期行政化的法院与行政机关并无二致。门难进,门都进不去,则“当场登记立案、不设门槛”变成可望而不可即,而类似这样的“玻璃门”如果不被砸碎,也将大大消解民众对司法改革的获得感。
“立案难”,在司法实务领域的话题热度经年不衰,表面看,深受其苦的更多是当事人和律师,事实上,由于大量纠纷无法顺畅进入法律程序,同时也严重伤害司法本身就脆弱的公信力与权威。推行登记制改革、破除制度藩篱的同时,砸碎各种阻碍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玻璃门”,同样事关成败。
( 南方都市报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