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悲伤的事件,我相信事件相关者中不会有一个人愿意发生这样的事件。然而,当不希望发生的事件发生之后,责任方应该怎么办?尽管目前进行了行政处理,但视之为敷衍也未尝没有理由。为什么呢?因为婴儿死亡事件是1月2日发生,上述行政处理的作出则在1月30日,而这却是“巧”在有了关于该事件的新闻报道已经在网络大量传播,并被主流媒体广泛报道的背景。因此,未尝不可以反问:“如果该事件没有见诸媒体,责任方会怎么办?”
这一反问的依据并不只限于上述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差。洛阳市妇幼保健院一名负责人曾对媒体表示:“在整个事情发生过程中,医院相关医护人员有一定责任。”责任为什么不首先是医院的,在话语中只成了“相关医护人员”的?这真是干活的人总是罪人。不过,这可以视为医院自身的责任分担问题,跟受害人及其家属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主要属于一种道义关系。但既然承认责任,为什么叫“一定责任”?什么叫“一定”,是完全、大部分,还是小部分?是不是认为孕妇、家属乃至死亡的婴儿也都要承担“一定责任”?
不过,以上也许属于苛问。毕竟来讲,1月30日主流媒体广泛报道后,当日该医院即马上做出了行政处理决定,这一危机公关所体现出的态度是值得赞赏的,该医院负责人士比较同样发生了危机的很多单位,有着突出的先进性。但是再一推敲,恐怕未必尽然。因为,当1月30日一大早相关事件新闻在媒体铺天盖地时,除了文字报道,更要紧是有一个孕妇丈夫潘先生提供的监控录像视频,在视频中清晰地显示出婴儿被倒悬拖行十几米的情况。因此,完全可以假设:医院是在已经无法否认的事实面前,才紧急启动了危机公关方案。
这样的假设实际上已经过于善良了。为什么呢?1月30日《新京报》发布快讯,快讯中采访当地卫生局,洛阳市卫生局新闻办负责人不仅称监控录像无法看清,而且着重强调死亡婴儿系先天畸形。这是令人后背发凉的答复。假设该名婴儿确实是先天畸形,但畸形也仍然是一条生命。该事件不是医院接生是否导致孩子畸形问题,其实质是一个事故与死亡的关系问题。畸形与否,跟孩子被倒悬拖地死亡有什么关系?老天,在10000个人9999个人会做出事实判断的监控录像面前,仍然要如此辩解,实在是太恐怖了。
当然,监控录像所呈现出的事实是无法作否定辩解的,但对于公众来说,这恰恰是一个深刻的恐怖。就事件本身的利益方讲,孕妇丈夫潘先生非常了不起,竟然搞到了监控录像,因而也算是不幸中的大幸。就公众讲,如果灾难降临到自己身上,却没有监控录像,或者即使有也并没有机会和能力搞到监控录像,怎么办?天下是否还存在公义?
在一个有了声像技术的时代和社会,声像拓展了人类确认事实的渠道和手段,原本是一种现代性进步,但如果事实的确认必须通过声像这个渠道和手段才得以实现,那么,这就是一个恐怖的时代和社会。声像不能复制整个世界,也不允许进行这种复制,因此,总有无数的事实不能通过声像确认。即使在已经复制了的部分,也存在一个权力边际的问题,并非人人可以使用声像复制事实或获取复制了的声像。那么,这个时代和社会的事实言说权,就将掌握在极小部分人手中,绝大部分人将失去证明事实的权力,哪怕这种事实是他们所亲眼看见、亲耳听闻、亲手制造、亲身经历。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这个时代和社会将没有公义可言。
(南方都市报 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