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不仅是诚信,也是一种合同,在承诺之时就已经形成了一种契约,依照《合同法》第18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但是不交付该如何处置?《慈善法》拟增加关于兑现捐赠承诺的条款,既是对《合同法》的完善,也是对捐赠行为的有力规范,将有效地治理“诺而不捐”、“多说少捐”的不良行为。
捐款浮报打折扣的现象在以往有过不少,如: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中,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消息,1.06亿元承诺捐款实际到账仅有7383万元。近年来,一些名人和企业公开承诺的捐款还存在不兑现或者部分兑现,所谓的“诈捐门”事件时有发生。承诺不守信不兑现,问题的关键在于只是要求其支付,同其协商,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追究,因而有的捐赠者口头上是一套,行动又是一套,甚至有的为了博取眼球,以夸大捐赠做广告,此种行为不仅不严肃,而且极大地伤害了公众的感情。
鉴于此,急需出台一部专业的法律对捐赠行为进行规范,将“兑现捐赠承诺”入《慈善法》,有效地治理承诺不兑现的行为,做到言而有信,履行诺言,从责任上进一步作出明确。但是光以此还不够,还得对于捐赠人的行为进行表彰和鼓励,在税收、费用等方面进行减免,同时,对捐赠中介行为进行强化,做到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按照捐赠者的意向进行拨付,防止克扣和挪用。让更多的人愿意捐,参与到献爱心行列。
(南方都市报 钟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