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重复提及的法理常识是——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是无罪的。以此来论,让被告穿上“囚服”,很容易给人造成被告便是“罪犯”的错觉,进而干扰司法工作者的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一定的伏笔。
之前,无论是坊间的说法,还是专家学者的建议,都对“被告穿囚服”的不成文规定颇有意见,并提出了改正之策。如今,这些意见正式成为司法改革的举措,无疑令人欣慰。毕竟,每一个人都有公民权利与人格尊严,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被告禁穿囚服”的规定,彰显了司法的文明与进步。
去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强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而如今颁布的“意见”,显然是对“决定”的一次落实,其中“被告禁穿囚服”的细节,无疑是保障人权的一种写照。这样的努力,不仅可以给被告去犯罪标签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从国际惯例来看,“被告禁穿囚服”也是通行做法。在很多国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出庭,可以自由着装,所以很多被告人都是西装革履出庭,有时候开庭前,人们根本就无法分辨谁是被告人。这般做法,便是为了避免“犯罪形象”的先入之见,以便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事实上,在一些国家,许多被告人出庭前,也往往会精心打扮一番,以便以最“体面”的形象出现在陪审团面前,争取必要的“形象分”。
可以说,“被告禁穿囚服”的措施,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改变,更是司法观念的一种转变。这种做法的目的,仍然是树立起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法律意识,有效地实现控辩平衡,确保司法的公信力。剔除“罪犯标签”,致力于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理应成为一种司法信仰,如此,冤假错案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避免。
(中国青年报 龙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