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男子张某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多人钱款75.9万元。5月26日,庆阳市正宁县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案犯房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4年7月10日至8月8日,张某用伪造正宁县烟叶生产管理局集资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先后4次以转让该商品房为由,骗取杨某、曹某、闫某某现金32.25万元;以自己能够集资到正宁县烟叶生产管理局门面房为由,以虚假购房合同骗取刘某甲现金10万元;指示房某某冒充他人,二人合谋利用虚假购房合同,骗取尹某某现金12.5万元。用伪造的正宁县医药公司家属楼东单元一楼住户房产证作抵押,以借款为由,先后四次骗取张某、赵某、刘某现金21.15万元。
正宁县法院认定,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虚假购房合同,作案6起,合同诈骗他人54.75万元;利用伪造房产证作抵押,作案4起,合同诈骗他人21.15万元。其中张某作案10起,合同诈骗数额7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房某某参与作案1起,参与价值12.5万元。2014年9月3日、9月9日,被告人张某、房某某分别向正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的亲属已退赔了被害人刘某10万元,刘某出具了谅解书。
(中国甘肃网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