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修车合理费用
车辆遭遇盗窃未遂,庆幸之余,车主人陈女士却和保险公司展开了拉锯战。近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给付陈女士保险金10189元。
2014年12月16日9时许,陈女士发现停放在小区楼下的车辆被盗,即向自己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及公安机关报案。经理赔人员及公安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后,公安机关给出的勘查意见为:陈女士正常停放的车辆被向前移动了十几米,且右后车窗被撬开,车控台严重破坏,以盗窃未遂立案侦查。但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对陈女士提出的盗损及维修等赔付要求予以拒绝。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辩称,陈女士的车辆属于盗窃未遂,依据保险合同规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施被盗或损坏的,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故不予赔付。陈女士则认为,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拒赔理由系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付拖车费、车辆维修费等13189元。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保险期间,陈女士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后,机动车发生了位移,虽由于客观原因致使盗窃行为未遂,但该行为造成了车辆损坏,因此车辆修复所需要的合理费用,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限额内予以赔付;此外,全车盗抢险的保险条款为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向陈女士送达时,应当说明合同的内容。但是,该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已向陈女士送达了格式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故推定为该格式条款为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单方意思表示,未与陈女士形成合意。因此,“盗车未遂,不予赔付”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中国甘肃网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