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周口7月15日电 (刘鹏)位于河南省太康县的明代古建筑“寿圣寺塔”系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正因如此,河南睢县男子徐某以为塔上佛像会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便伙同另外三人进行盗掘。不料事后销赃只获八千元赃款。
15日,记者从太康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刘某、赵某获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张某获有期徒刑十年,均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2014年3月份的一天,徐某找到张某预谋盗窃太康县高贤乡寿圣塔上的石佛像,得手后将石佛像卖给张某。随后二人驾驶面包车到该塔处查看、踩点。2014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徐某纠集刘某窜至寿圣塔,用撬杠、电起子、梯子等工具盗掘寿圣寺塔上的石佛像未遂。后被告人徐某询问张某后,又购买了硫酸,同年4月11日夜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该塔处,三人用撬杠、电钻、硫酸等工具将寿圣寺塔上的一块石佛像盗走,后徐某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归案。后徐某带领公安民警将张某抓获,并将存放在张某亲戚家的石佛像追回,退回了文物保护单位。据了解,太康县高贤乡“寿圣寺塔”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盗石佛像经鉴定系三级文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赵某、刘某、张某预谋并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赵某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后法院遂依法对四人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