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在京受审官员七成受贿 省部级官员获刑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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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信访局原副局长许杰涉嫌受贿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召开庭前会议,这意味着又一名落马官员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根据中纪委网站公示,《法制晚报》记者统计发现,自十八大召开至2015年7月6日,共有113名省部级高官落马,872名厅局级及以下官员被查。据公开报道,落马官员中已有147人在法院接受审判,其中99人被判刑。在京受审的官员中,72.9%被指犯受贿罪,47.9%被指犯贪污罪。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在落马的官员中,已经有147人的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程序。由于记者是根据公开报道整理,不排除影响较小的官员开庭未被媒体关注的情况。

  在受审的147名落马官员中,厅局级130人,占比近七成。省部级以上有17人。除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国务院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一审开过庭没有宣判外,其余14人均被判刑。

  根据公开报道,147名落马官员受审,近4成为异地审理。

  异地审判受理法院分省内异地、跨省异地两种情形。跨省异地受审的共有20人。如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市长季建业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而省内异地受审的则有38人。如:河南安阳市原副市长张胜涛受审在本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黄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汪建设在安徽蚌埠市中级法院受审。

  再进一步细分,17名原职为省部级的落马官员中,有14人都是异地审判,占比高达82%。

  而与之相比,厅局级落马官员异地审判的比例则仅为2.3%。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刑法专家洪道德认为,关于贪官犯罪的处置,程序上往往是异地诉讼,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统统在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之外的地方进行。

  这样既可以预防贪官一方利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干扰司法活动,以逃脱法律制裁,也可预防当地一些势力将不该由被告人承担的责任强加于被告人,提升审判公平性。一般来讲,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贪官要省外异地诉讼,厅局级的省内异地诉讼。

  此外,异地审案是对司法力量的合理配置。我国各地的司法配置和水平差距明显,对大要案的诉讼并不是谁都能胜任的。“落马官员贪腐案件异地审理会逐渐成为一种常态”,洪道德说。

  经本报对落马官员所涉罪名统计,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三项在被指控的罪名中位列前三。其中,超九成落马官员被指控犯受贿罪。

  据统计,十八大以来因被指犯受贿、贪污罪等在北京受审的官员共有48人,其中有7人是异地审理,包括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沈培平等。在京受审的官员中,72.9%被指犯受贿罪,47.9%被指犯贪污罪。

  7名外省官员在京受审

  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

  马德

  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 沈培平

  昆明铁路局原局长 闻清良

  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 刘波坤

  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 童名谦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 王素毅

  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 田学仁

  解读:洪道德表示,北京司法机关被指定审理外地省部级贪官,不仅次数多,而且历史悠久。主要原因是北京司法整体素质和水平比较好,既可以比较顺利地审结案件,还可以创造积累经验,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成功范例。

  洪道德分析,这是由受贿罪的犯罪行为特点决定的。官员非法为己谋利,无非贪污、受贿两个途径。绝大多数贪官并非财会人员,一个人很难完成巨款贪污;而贿赂一般在两人或多人之间进行,一方行贿一方受贿,“相比较贪污公款,很多官员认为收受贿赂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受贿也就成了贪官非法积聚个人财富的主要方式。”

  从涉案金额来看,贪污、挪用金钱数目与其权力成正比。倪发科、季建业、廖少华受贿均超千万,分别为1348万、1132万、1324万,但他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15年、16年。

  解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研究员、反腐问题研究专家李勇分析认为,同案同罚是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法官可以基于不同的量刑情节,比如是否有自首等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据经验和逻辑予以心证,但是必须要向人们予以公示,判案要予以说理,让人们心服口服。

  省部级官员

  获刑更重

  从判决结果来看,截至目前,仅广州市白云农工商公司(国企)原总经理张新华因贪腐3.4亿被判死刑。

  厅局级及以下官员集中获有期徒刑10年以上,占比35.4%。而相比而言,省部级官员获刑更重,17名省部级落马官员人中有6人被判无期徒刑,另5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以上,二者占比高达65%。

  目前来看,领刑最少的为童名谦,二中院以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判决后,童名谦表示不上诉。据悉,童名谦受审时多次求轻判。他也成为十八大后首个因“玩忽职守”被判刑的高官。

  解读:李勇表示,量刑的标准依据涉案贪腐的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而定。

  一般而言,经查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可以判处死刑。不过现代社会,为了让人们尊重生命权,除非暴力剥夺别人的生命,死刑慎用是一个文明标志,相信未来中国因侵犯财产而非生命的死刑案件包括贪腐案件会减少。

  洪道德认为,贪腐犯罪的处罚轻重要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犯罪数额大小;二是有无认罪悔罪、积极全部退赃情节;三是贪腐行为有无造成非常严重的其他方面的损害后果。所以,职务高低不是重要因素。

  潜伏期?

  职务犯罪

  平均潜伏8年半

  法晚记者统计发现,落马官员从开始犯罪到最终案发的平均潜伏期是8.6年。

  “潜伏期”最长的是安徽省黄山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汪建设,从1987年至2012年,先后担任黟县城建局局长到黄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等职,他一路升迁一路腐败,受贿持续25年,接受56人的贿赂510余万元,其于201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解读:李勇认为,当前中央强力推进不敢腐的进程,这对于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都居功至伟。而落马官员究竟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罪名,都需要经受法律的检验。每个落马官员的犯罪情节、被捕后的认罪态度等都导致侦查难易程度有所区别,所以进入庭审阶段所经历的时间也不同。

  一些前期曝光的案件已经掌握充分证据,因此将陆续进入“审判季”。(文/记者 王子薇 谢家乐 制图/曲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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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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