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哪儿网”能买到低于市场价的机票,这些机票是怎么来的?记者日前获悉,顺义法院对首航“低票价”案做出一审宣判:行、受贿人员共计5人,均获缓刑。
38万元搞定“低票价”信息
曹某是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的离职人员,2013年4月,他找到首航公司市场营销部市场开发中心的员工郝某,建议介绍几位航线管理员,在机票销售方面给点儿“优惠政策”,有好处。
郝某便把航线管理员包某、朱某介绍给了曹某,朱某随后又把同事郝某某拉入伙。
包某等人交代,作为航线管理员,他们负责航线的机票销售业务,具有调节机票销售价格的职务便利,因此,他们通过采取压低机票销售价格、提前告知低价机票销售时间的方式,向“特定机票销售代理商”大量发售低价机票。
经查明,2013年4月至8月,曹某给予郝某“好处费”38万余元,并让郝某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包某等人,剩余钱款都归郝某。38万余元中,郝某自留10万元,包某分得12.9万余元,朱某分得11万余元,郝某某分得4.9万余元。
2013年8月,有顾客向首航公司投诉,称机票价格有问题。首航公司自查时,郝某、包某等人主动承认“错误”,并退还赃款。
首航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作证表示,首航公司出售的机票价格即为票面价格,同时根据中国民航局的规定,给予机票代理商和个人代理3%的佣金。首航公司对每条航线、每个时段都有销售政策,航线管理员根据市场情况向公司请示下一时段销售政策,管理层经审核同意后将下一阶段的销售政策形成公文下发。航线管理员按公司批准的航线销售政策销售,只要是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航线管理员可以自主定价,目的是保证公司收益最大化。有时,航线管理员为了调动市场活力或者完成考核进度会压低机票价格,这也是公司允许的,但如果无节制地有意压低机票价格,则被公司所禁止。经过调取一段时间的数据分析,公司发现包某等人有意压低机票,并大量对个别人集中销售,给公司造成损失。
最终,检察机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控曹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控其他被告人。对于指控,除了郝某之外,其他人均无异议。郝某提出,自己应该和曹某同罪,并且是从犯,因为自己与机票销售职务无关,也不是包某等人的上级,只是“居间介绍”,没有和包某、朱某等人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
挂靠机票代理商销售低价票
曹某以非法手段从首航公司获取低价票后,又是如何销售获利呢?
检方查明,曹某“挂靠”在一家成都的机票代理公司——他安排两个人进入该公司“学习”机票销售,实则负责销售首航公司的机票,使用该公司账户支付票款。
该公司负责人作证说,曹某负责给二人发工资,机票定价也是该二人通过比较其他公司的机票销售价格后确定的,一般是网上最低价格。客户订票后,二人联系首航公司的人,将航班信息和所需机票数告知对方,购得机票后再按照客户要求出票。该公司扣除正常佣金后,会把剩余利润返给曹某。事发后,曹某称首航那边出事了,让把利润退回去,该公司便把利润全部交还给曹某。
受曹某雇用的许某也承认,他和另一人的工资由曹某发放,他们只是在挂靠的公司处办公,接受该公司业务指导。
“我们一般在‘去哪儿网’销售机票,价格比市场价一般低100元左右。”许某说,如果有客户需要订票,他就把相关信息通过QQ发给首航公司那边的人,对方会告知其放低价票的时间,只要抢到低价票,低买高卖就能获利。许某称,上班时,首航公司航线管理员的QQ号就已经存在,其不知怎么加的,也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
被告人均系自首皆获缓刑
对于郝某的辩解,法院审理认为,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和界定方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不可完全等同,这是因为公权力与私权力性质不同,因此,在受贿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各异。
公职受贿犯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着眼于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角度,具有明显的职权性特点;非公职受贿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要着眼于犯罪发生的市场经济领域,所以行为人所涉的公共属性已经蜕化。因此,只要行为人在具体市场经济活动中因收受请托人财物而利用其职务影响了交易条件的形成、影响到交易机会的选择,即可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本案中,郝某本人虽然不负责具体机票销售业务,但其了解基本销售政策及航线管理员的职权,将相关被告人介绍给了曹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行业规范和公司管理制度,更破坏了机票销售中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公司利益,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居间行为”,是指牵线搭桥,促使交易双方成交的一种经济活动,居间人的身份属性不属于交易者的任何一方。而郝某与其他首航公司被告员工均在市场营销部工作,具有接触、影响航线管理员的地位优势,其利用了特殊身份属性,且所获“报酬”也远远超出“居间行为”应得之劳务费用。所以,不能认定郝某属于“居间行为”。
鉴于5名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且全部违法所得已经退交首航公司,法院对5名被告人依法做出减轻或从轻判决:曹某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郝某、包某、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北京日报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