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男婴母亲告医院
2012年11月11日,张女士在大兴区红星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孩子出生是顺产,体重4.1千克,被发现左上肢不能活动,刺激无反应,被立即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婴儿后被诊断为左侧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
2013年4月15日,张女士带着孩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治疗,也被诊断为左侧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于当月23日全麻进行了手术。出院后需要定期复查,并有做二次手术可能性
张女士称,儿子的病是红星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所致,她和丈夫代理儿子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余万元。
红星医院辩称,该院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错。张女士儿子的臂丛神经损伤是肩难产的并发症,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医院诊疗有误需担责
大兴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11月5日,张女士因怀孕分娩而到红星医院就诊。入院后,该院经检查估计胎儿体重为3.2千克。张女士选择要顺产。
张女士分娩后,胎儿实际体重为4.1千克,属于巨大儿。产前评估的胎儿体重与产后胎儿的实际体重误差达0.9千克。红星医院在产前向张女士家属交代分娩风险及分娩方式选择时,正是以其有误差的胎儿体重3.2千克的估计结果进行交代后,家属才选择了自行分娩的。这最终导致婴儿出生后左侧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
鉴定显示,张女士儿子的损伤构成8级伤残。且鉴定确认,红星医院对张女士分娩的医疗行为中,未对胎儿体重重新评估,孕妇入院一周后,仍未进行对胎儿情况的评估,也未与家属进行针对性的风险告知和引导。
红星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共同,即红星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构成了对婴儿健康权的侵害,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院终审被判赔20万
大兴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鉴定意见,综合认定红星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于2014年8月一审判决红星医院赔偿患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20万余元。
判决后,张女士夫妇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增加孩子的护理费。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确定及酌定的赔偿范围及项目是适当的。原告认为原判酌定的护理费数额偏低,但就此未能提供新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终审维持原判。
(未知 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