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装修时窗户夺框而出,正好砸中楼下候餐的黄某甲。事发后,因赔偿事宜,黄某甲将楼上的业主苗某某、承揽装修工程的赵某某、装修工黄某某起诉至法院,永登县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13.6万余元。宣判后,三人不服提起上诉。5月7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下午6时30分左右,黄某甲受邀到永登县中川镇商贸一条街湘鸭村鱼府吃饭,进门时,被三楼正在装修的叁叁宾馆的窗户掉下致伤。后经诊断为锁骨骨折,并构成九级伤残。另查,苗某某系叁叁宾馆业主。苗某某将室内装修承包给赵某某,赵某某又将人工承包给黄某某。黄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关窗户时,窗户坠落致黄某甲受伤。
永登县法院一审认为,苗某某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将装修业务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赵某某,应担责二成,赔偿27384.59元;第三人赵某某承包业务后,未采取防护措施致黄某甲受伤,具有过错责任,担责三成,赔偿41076.89元;黄某某作为装修的具体施工人员,存在重大过失,担责五成,即赔偿68461.48,因已经支付31570.39元,故再承担36891.09元。
(中国甘肃网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