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2014年2月28日晚,出门遛弯的高某遇到了邻居张某,因琐事二人发生口角,张某的朋友李某和方某等人将二人拉开。
高某转身回到楼下驾驶汽车冲向张某等人,并将3人撞伤。高某跳下车,掏出一把十几厘米长的水果刀追逐张某等人,并持刀连刺已经被撞昏迷的李某肩背部。之后,高某驾车逃跑。
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方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次日一早,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法庭上,高某一直强调自己不是主观恶意,并非故意杀人。“我不是故意开车撞人的。我开着车是想找他们说和,是想解决事情”。高某还辩称,当时虽然驾驶的是自己的汽车,但平时开的少,所以误将刹车踩成了油门,才让人误以为是撞人。
但检方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高某当时回到楼下开车是想报复张某等人。高某的一位朋友说:“他执意要开车去找他们,说如果不去打他们就没有面子”。
对于下车后持刀追人,并扎伤已经昏迷的李某,高某说:“我当时就是害怕,不想让他起来打我。”
此案未当庭宣判。
(中新网 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