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从市社保局获悉,随州出台了城镇医疗保险新政。新政将惠及全市48万人,9项内容调整,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和大额)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75万元,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增设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政策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缴费标准不再分档
城镇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分一、二档,统一按每年每人缴纳13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每年每人仍缴纳30元;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和残联部门确定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各地财政给予补贴。
缴费时间为12月底前
居民缴费时间确定为每年12月底前,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纳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续保缴费的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家庭成员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在校学生已经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在校学生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份(毕业后在家待业可享受当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延长到出生后6个月内补缴当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从出生后即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他人员在每年中途不再参保缴费。断保达1年以上的居民再次参保缴费按首次参保对待,断保前的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
起付标准统一
职工、居民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转市外、转省内部属、转省外部属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
职工已经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下定点各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上相应级别标准执行,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级别及性质按转市外和省内部属定点医院标准执行。
在同一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递减100元,但最低不少于300元;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住院仍不设起付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政策调整
增加了转省外部属定点医院住院政策内费用支付比例,职工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市内政策支付,居民甲类费用支付45%,乙类费用支付35%;职工、居民使用全血、血细胞、血浆统筹基金不支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政策计划内生育的住院费用统一补助800元。
调整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按政策内费用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政策内费用(含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政策内费用)15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政策内费用(含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政策内费用)12万元,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政策内费用60万元(15万元-75万元),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增设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
特殊慢性疾病病种增加
对于符合特殊慢性疾病病种条件的参加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以前,特殊慢性疾病病种包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等重要器官损害)、冠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慢性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晚期肝硬化、精神分裂症、癫痫、器质性心脏病(伴二度心衰)、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此次新政,特殊慢性疾病病种增加了类风湿性关节炎(含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转院或异地结算须即时
转院或已办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员,在省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必须按规定在定点医院即时结算。转诊病人不需要全额垫付回随州报销,异地居住人员也省去了来回跑路的辛苦。
12个月内要办理报销手续
参保人员因欠费等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结算的住院费用(包括转院、异地住院)和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在异地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重大疾病门诊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后的12个月内到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超过时限视同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缴费要按比例递增
职工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到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参保单位继续按规定缴费到最低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到退休时未达到25年的,若退休时一次性缴费的,明确了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年递增5%缴费到最低缴费年限。
(楚天都市报 董雄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