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车速超标,像蹬上了“风火轮”;轮胎尺寸缩水,行驶中不安全……面对“带病上岗”的电动车,不知情的消费者选购后,不知道会留下多少安全隐患。15日,湖北广水两商家因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受到了当地工商部门的警告及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刘某于2011年开始在广水市从事电动车经营。今年3月12日,当事人从孝感一家公司购进5台某品牌电动车,以3350元/台的价格在广水对外销售。工商执法人员随后对该批次电动车予以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商品,至执法人员调查时,该电动车库存量2台,这批电动车剩下1台未销售,现已退回给厂家,货值金额6700元。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无独有偶,广水市另一经营户闻某也存在销售“带病上岗”电动车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刘某、闻某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工商部门对两名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 赵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