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车速超标”,轮胎尺寸“缩水”……5月15日,广水两商家因销售这样的“带病”电动车被处罚。
被处罚的当事人之一刘某,于2011年在广水市从事电动车经营,今年3月12号,刘某从孝感某有限公司购进5台某品牌电动车,运回经营地后,以335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开展“蓝剑”行动中,对该批次电动车予以抽样送检,检验结果“车速超标”、轮胎尺寸“缩水”,为不合格商品。至执法人员调查时,该电动车库存量2台,现已退回给厂家。另一当事人闻某也存在销售“带病上岗”电动车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刘某、闻某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两名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日报 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