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都区工商局查处一起合同欺诈案,随州市某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依法责令改正,退还消费者购车定金30000元,并处5000元罚款。
4月29日,来自贵州的姚先生到曾都区工商局南郊工商所投诉,反映随州市某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仅合同违约,还拒绝退还购车定金,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原来,为拓展业务,姚先生于2015年4月13日通过网上发传真与随州市某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定作合同》,购买“前四后八随车吊”一台。但该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车,姚先生遂以该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关系,退还所支付的定金30000元,遭到该公司拒绝。执法人员经对双方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审查发现,该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样本,题头为“某某集团产品定作合同”,还标注有“某某某——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但合同标明的供货单位却是随州市某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部门进一步调查证实,当事人随州市某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扩大知名度便于销售,在互联网上将某集团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与自身的信息进行混合宣传,并通过互联网与客户签订带有“某某集团产品定作合同”和“某某某——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的格式条款《产品定作合同》,使消费者误认为某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某某集团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以达到签约的目的。
工商部门认为,该专汽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所禁止的经营行为,构成了冒用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欺诈行为,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楚天快报 赵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