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盗窃他人财产所得赃物,购买者为赚取暴利仍铤而走险低价进行收购,高价出售。近日,随州市曾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汪某本是随州城区一家电器维修店老板,因生意不太好,为多赚钱,在明知道蔡某、万某等人出售的电器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予以收购,然后放在自己的店中加价出售,牟取不正当利益。一次,他收购了两个液晶电视,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达10500元。盗窃团伙在该“货物”窃贼作案后被公安机关破获,汪某也进入了公安机关的视线,最终被抓捕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然低价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因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和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随州日报 孙强 徐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