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广水某小学原教师吴某,在上课期间猥亵多名不满六周岁的女童,一审被判刑九年后,吴某提出上诉,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在担任该校学前班代课教师期间,在课堂上多次对所教班级女生聂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采取摸阴部等方式进行猥亵,以上学生均是不满六周岁的儿童。
广水市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身为教师,利用教学之便,在教室对不满六周岁的学生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吴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一审宣判后,吴某以其行为不构成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为由提出上诉,称自己的猥亵行为不严重,手法不恶劣,实施犯罪时间短,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应选择较轻刑量刑。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吴某在教室猥亵儿童,而教室是学生读书学习的场所,学生众多,且有被害人证实在教室看见上诉人吴某猥亵过其他儿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之规定,吴某辩解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及没有当众猥亵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予以判刑九年,罚当其罪,二审予以维持。
(随州日报 朱道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