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隐匿4年的公车私用、公款私用案件因审计调查浮出水面。昨日,记者从市审计局获悉,市纪委勒令责任人刘某退还近20万“以私冒公”款,并给予刘某严重警告处分。
审计收支
4年前一笔支出去向不明
去年上半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市审计局对21个单位现任或离任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审计要求,需审计每个单位负责人五年任期内局机关财务和二级单位财务。
审计人员在对其中一个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通过延伸审计其二级单位某所财务审计收支状况,发现在2010年一笔支出显示为“事业支出-车辆费”186883元、现金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元、司法鉴定费4000元,合计199883元。
这笔“可疑”支出因与司法有关,而与该单位关联不大,被审计人员列入跟踪审计范围。
在对这笔近20万元“去向不明”的支出进行跟踪审计时,发现这笔支出与“车辆运行”、“交通事故”、“法律程序”等关联度极强。
审计人员顺藤摸瓜辗转找到了4年前与之匹配的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记录的案件发生时间、产生费用均与这笔支出不谋而合,审计人员初步断定这笔支出可能是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款。
追根溯源
近20万支出竟是公款私用
根据这份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1月26日,汪某因驾驶以鄂S·W开头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伤1人轻伤1人,判定汪某赔偿186883元。
因事故发生的车是公车,审计人员判定这笔赔偿款和“事业支出-车辆费”186883元有着必然关联。
随即,审计人员找出了车“主人”,刚好是市房产管理局二级单位某所。那么,这笔“事业支出-车辆费”186883元就可以确定是某所用于交通事故的赔偿。
虽然可以判定这笔费用用于交通事故赔偿,那么这起事故赔付的主体是公家还是个人?这起事故是因为公事还是私事?
根据这些疑点,审计人员又翻阅法院裁定书,找出事故赔偿主体,即被上诉人是汪某个人,而非单位。
事故主体是个人已断定,但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否是因公事呢?随后,审计人员又找到当时受理这起事故的交警大队民警。经查证,事故发生准确时间是2009年1月26日,刚好是农历正月初一,由此可判定这起交通事故是因公车私用发生了交通事故,最后用公款核销了这笔约20万元的交通赔偿款。
难逃审计
4年后退还公款并受处分
公车私用、公款私用的责任主体都是汪某个人,但汪某并非机关主要负责人,那他是否是“冒名顶替”?经审计人员查阅某所人事档案,查出汪某是刘某的司机,且经多方求证,事故发生当日,汪某开车送刘某走亲戚,发生事故后汪某“冒名顶替”刘某,且事后刘某利用其当时为所长的职权便利,私自于事故发生一年后报账时,用公款核销了这笔高达199883元的账目。
审计人员掌握这条线索后,将刘某涉嫌公车私用、公款私用的违规问题移送至市纪委处理。
最后经确认,市纪委以刘某公款私用、公车私用两条违规行为,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案件披露后,刘某退还了公款报销的199883元。
这一起因公车私用的交通事故发生在5年前,公款私用的时间发生在4年前。虽然历经时间洗礼,刘某以为能瞒天过海,最终却没能隐藏过去,还是被审计狠狠的揪了出来。
(楚天快报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