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阻拦警车被警察枪击受重伤 被诉妨害公务罪
分享

  “南岗枪声”硝烟再起。今年5月,广州市黄埔区南岗派出所民警在一次处警中,因事发地保安未予警车入内,处警后欲以妨害公务将保安带回处理,遭到反抗,一民警开枪将两保安击伤,其中一人重伤送医后脱离生命危险。两保安后被控妨害公务罪,该案今日将在黄埔区人民法院宣判。

  保安拦警车 警察徒步进入仓库

  今年5月11日2时许,黄埔区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接到路某报警称,其在华润万家广州生鲜配送中心与该中心员工发生纠纷并被打伤,南岗派出所指派民警姚小勇及2名辅警驾驶警车到现场处警。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在警方到达该中心仓库门口后长约33分钟时间内,均被身为保安的被告人赵建辉、郭园和孙海新(另案处理)阻止进入仓库,后姚小勇致电派出所要求增援。

  孙海新是保安队负责人,经黄埔区检察院审查决定对其不起诉。他反驳称,他到达现场时处警已经完成,他看到民警已经从仓库带离了两位中心经理,一位经理还对他说“已经说清楚了,没事了”。另一位在场中心经理向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据孙海新了解,由于仓库主要出租给金融部门及商家使用,按公司规定所有车辆必须登记后才可以放行,民警不配合保安要求,双方起了争执,随后民警徒步进入仓库大院。

  事发当天黄埔区警方向媒体所作通报则称,当民警准备进入该物流公司调查时,遭到该公司多名门卫的蓄意阻挠,民警解释并给予警示后,对方依然置若罔闻,并辱骂、推搡民警。通报未提及民警曾进入仓库大院。

  处警后 警察要带保安走遭反抗

  孙海新没有想到,警方处警完成后,冲突却进一步升级。起诉书称,增援民警和治安员到场后,姚小勇准备将郭园等人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时,郭园激烈反抗并推打民警,而被告人赵建辉则持啤酒瓶砸伤姚小勇的头部,姚小勇立即开枪阻止赵建辉继续对其进行伤害,击中赵的腹部,随后,郭园挣脱辅警和治安员的控制跑向枪响方向,姚小勇遂朝其腿部开了一枪,击中其腿部。经法医鉴定,民警姚小勇为轻微伤,赵、郭分别为重伤和轻伤。

  李小红指出,民警在要求被告协助调查时并未向其出示工作证件,也没有指出被告人如果不立即协助民警调查工作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该行为并不属于法定的公务,被告没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即使有伤害行为,其目的也不是阻止民警执行公务,因此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姚小勇接受询问时供述称,赵建辉“从我身前向我冲过来,因为其来势凶悍,我做不出任何应对,只有向着他身体下方部位开了一枪”。而赵建辉伤口照片显示,其腹部位置弹孔大于背后弹孔。孙海新据此判断,赵建辉从背后中弹,打穿腹部,即赵建辉是在砸啤酒瓶后跑开的情况下被追击的。

  关于第二枪,姚小勇的同样供称郭园向他冲过来,并且已靠近其手部持枪的位置,“我认为他应该冲上来抢我的枪……我当时想如果手中的枪被他抢去局面将不可控制……于是我又开枪向他的腿部开了一枪。”

  弹道显示,郭园左大腿伤口是从其侧面开枪造成的。起诉书中也并未认定“夺枪”这一情节。

  黄埔区警方此前通报称,现场两名保安突然用啤酒瓶砸向民警头部,并企图抢夺民警枪支。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果断开枪击中2名嫌疑男子腿部等部位,将其制服。孙海新称,他在现场没有听到警告的喊话或鸣枪示警。在场的一位中心经理亦向记者证实,只听到两声枪响。与姚小勇共同出警的一位辅警在接受询问时证实,姚小勇当时没有携带警棍。

  焦点

  警车是否有必要进入事发地?

  保安队负责人孙海新称,由于仓库主要出租给金融部门及商家使用,按公司规定所有车辆必须登记后才可以放行,民警不配合保安要求,双方起了争执,随后民警徒步进入仓库大院。

  仓库门口距离报警地100多米,“没有证据证明警车开进仓库大院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辩护律师李小红认为,涉事保安并没有阻止民警前往事发地点执行其公务的故意和行为,在处警过程中,更没有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对执行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阻碍,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民警开枪是否合法?

  孙海新称,他在现场没有听到警告的喊话或鸣枪示警。在场的一位中心经理亦向记者证实,只听到两声枪响。与姚小勇共同出警的一位辅警在接受询问时证实,姚小勇当时没有携带警棍。

  李小红据此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民警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民警,危及民警生命安全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开枪民警在开枪时先对被告进行了警告行为。民警在没有携带警棍这一警械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致命性武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例》。

(红网 newsman)
【责任编辑:Editor】
    相关阅读: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 | 诚聘英才 | 战略合作
    © 2012 中国随州电视台旗下网络媒体 楚北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
    互联网视听节目AVSP:鄂备2014020 工信部备案:鄂ICP备07503269号 法律顾问: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