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7月1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决定,中国将在北京等13地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这13个试点地区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决定指出,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决定指出,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决定指出,该决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算。
决定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据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新闻网 郭金超 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