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宣判被告人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一案。法院认定被告人陈安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陈安众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提出上诉。
法院认定陈安众本人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先后204次非法收受2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余万元。案发后,陈安众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今年4月2日,蚌埠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检方指控陈安众共计收受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财物。
检方的起诉书共指控了陈安众25起受贿事实,这25起受贿事实中,数额最多的一起来自于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书指控,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刘某某、罗某某、李某38次收受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茹高某、茹新某、茹辉某、茹超某给予的人民币143万元、91万港元、价值人民币0.3894万元的砂金1块。
根据起诉书指控,陈安众收受了萍乡市委原秘书长晏某某、萍乡市安源区委原书记黄某某等多名当地官场人士的财物。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来自于莲花县委原书记孙某某的人民币30万元。
多起受贿事实如下:
4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委原秘书长晏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2万元。
9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安源区委原书记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4万元、0.4万美元。
6次收受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原区长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8.2万元。
7次收受萍乡市林业局原局长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6万元。
直接或者通过刘某某14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肖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3万元、0.05万美元。
10次收受中共莲花县委原书记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9次收受江西省瑞昌县公安局原局长易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3万元、0.2万美元、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劳力士”手表1块。
3次收受九江市柘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周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嘉莱特和平国际酒店”消费卡1张。
庭审中,陈安众对以上25起受贿事实的指控均表示无异议,表示“接受指控和公诉意见,没有什么辩护的”。
最后陈述环节,陈安众哽咽抽泣忏悔,表示认罪、悔罪。他说:“我真心认罪服法,愿意接受法律严厉制裁,我也接受法院的任何判决。我从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堕落成一个罪犯,我心中的悔恨和痛苦无法用语言表达。我好恨好恨自己,怎么会变成这个样子?”
(中国新闻网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