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公证处疑云重重 两重号文件任命不同负责人(2)
时间:2014-10-22
作者:newsman
来源:中新网

  129号文件则有两个版本,是市司法局在2010年8月25日发给康巴什公证处的文件,两份名为《关于康巴什公证处负责人的任命决定》与119号中的两份类似,除去负责人中“鲍先锋”和“贺霞”的差异外,两份文件几乎没有什么不同。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副局长赵强向记者作了解释。赵强称,当初成立康巴什公证处时,最初上报给厅里备案的负责人是贺霞,这也是119号文件的来路。

  但后来厅里审查发现,贺霞并不符合公证处负责人的资格,即“拥有三年以上公证员资质”,所以这份119号文件就此作废,重新出了一份任命鲍先锋为负责人的119号文件。

  赵强表示,郭永清的任免是考虑到他为了筹建跑前跑后,以前又管过公律科,业务熟悉,就让他做了主任,“当然程序上确实存在问题”。

  至于牵扯到鲍先锋调动的文件,赵强表示,这份文件后来局里查不出出处,但是也没法认定是假的,因为“公章好像也没什么问题”。赵强表示,他也知道有两份129号文件的事情,但是现在时间太久了,司法局至今也没查清楚文件到底是如何出台以及贺霞究竟是谁。

  神秘的贺霞与40%的分红

  “在开大会宣布任命郭永清为主任之前,武社平还组织了一个小会,在那个会上,他宣布的主任是贺霞,另外还让大家入股公证处,贺霞占股40%。”

  鲍先锋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9月19日之前,没人跟他说过公证处要交钱入股的事情。他称,时任司法局局长的武社平在会上说,所有股东必须按比例缴纳入股费用,要求按制度管人,按制度管事。

  鲍先锋表示,他本人被分配了8%的股份,需要出资8万元。而没有到场的贺霞则分到了40%的股份,王桂萍分到了28%,郭永清分到了10%。“当时一共7个人,我们写了一个入股的东西被分管财务的王桂萍拿走了”。

  2011年年底,康巴什公证处盈利接近500万元,鲍先锋称自己只分到了8万元的现金分红。在2013年鲍先锋开始实名举报入股一事后,王桂萍通过银行又退给了他8万元,并短信称这些是“单位还个人借款”。

  “这些钱根本没人知道是怎么分的。”鲍先锋说,“我是执业证上的负责人,但是没有财务的签字权,贺霞又不出现,账都是王桂萍管着。”鲍先锋称,贺霞背后实际上就是前司法局局长武社平。

  鲍先锋表示,他曾多次问武社平“贺霞是谁”,一次武社平回答说,“贺霞就是我啊”。

  记者找到了王桂萍。一开始,王表示当初单位曾经借过个人的钱,“借钱总要给一些利息”。但记者试图详细追问时,王又不说利息的事,只说单位还过鲍先锋8万元,但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还的都记不清楚了。

  虽然在涉及贺霞的119号文件中写道,“康巴什公证处全体就公证处的负责人的选任进行了集体讨论、推选,最终决定任用贺霞为康巴什公证处的实际负责人”,但记者接触的数位康巴什公证处的员工均表示,从未见过这个贺霞。王桂萍则拒绝回应有关贺霞的情况。

  不仅公证处,在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副局长赵强和当年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吴勇均表示,他们不清楚这个贺霞是谁,可能纪委清楚。不过赵强称,他认为武局长应该不会说分红这样的话,“这不符合他的身份”。

  记者曾希望联系当时主要负责公证处筹建工作的郭永清,但郭永清由于卷入鄂尔多斯当地的融资风暴,已经在今年从司法局提前退休。

  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贺霞祖籍内蒙古,现在户口已经迁至北京。此外,贺霞在人大读的并非法律硕士,而是法学硕士,后者只招收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贺霞当年法学院的一名同学告诉记者,贺霞如今在北京一家事业单位工作。

  此外,根据北京律协的网站查询结果,北京只有一位名为贺霞的执业律师,这位律师在2012年已经被注销了律师证。记者电话联系了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方表示这位贺霞是从人大毕业的,早已经离职,不方便再提供更多信息。

  记者找到了贺霞本人,但刚刚说出“康巴什公证处”几个字,贺霞立即表示此事与自己无关并拒绝再接受采访。此后在电话中,贺霞明确表示,她不了解康巴什公证处的情况,也不接受媒体采访。

  举报被停发工资

  今年40岁的鲍先锋是从2012年开始举报康巴什公证处的。

  鲍先锋称,2011年,由于原本答应的分红没有按照8%的比例分配,加之新单位也不交三险一金,他决定开始举报。

  最初,他把举报范围控制在公证处几名负责人的资质上——他以《史上最牛公证处主任》为题发帖,称贺霞从未来单位上过一天班。

  除贺霞外,从成立之日起就担任主任的郭永清始终也没有获得文件任命,并且保留着自己在司法局的公务员身份,领取双份工资。

  鲍先锋开始举报后,2012年8月21日,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出具文件,宣布谷春梅担任康巴什公证处主任。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的文件中,被免去的康巴什公证处负责人为鲍先锋而非郭永清或贺霞。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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