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2008年年底,毋保良外出挂职,这个人再次找到他,又送他4万元,这次毋认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就收下了。类似的情况,辩护人列举了好几个。
大部分款项交存下属单位,支出个人说了算
收退之间,毋保良仍然积聚起了巨额财产。办案机关从他家中查获的就有人民币728万元、欧元5万、美元4.8万。
但更大的一笔,他没放在家里。
对于这笔财产的处置,2006年12月,他想出了一个“新招”——将大部分财产,交存于萧县县委办和招商局,其中,招商局存放1562.2万元,县委办存放人民币228.1万元、美元4.3万元、33张购物卡、3块金条以及手表、项链、戒指等贵重物品。这两项共计1790.3万元。
对这两笔交存的巨额财物,到底该不该计入受贿款项中,成了今日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
辩护人说,巨额财物交存下属单位,是他查阅相关案件后以前从未出现过的新情况。记者查阅了诸多官员落马案件,也未发现类似情况。
辩护人认为,他计算的交存金额不止1790.3万元,应为1811.6万元。
他说,这些财物既然已经上交,且相关单位开具了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就应该在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因为受贿是收受他人财物,收是拿到,受是占为己有。交出去了,就不是占为己有。”
辩护人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称:“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但公诉人并不认同这算“上交”。
“法律规定的上交,是交到财政账户或纪检机关廉政账户。财物一旦上交,就应该完全脱离个人的控制和支配。”公诉人说,在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上交给财政账户或廉政账户,而是存到了与自己关系较近的下属单位。并且,除了这两个单位的一把手和会计是知情人外,甚至连萧县的其他主要领导也全不知情,因此不能算上交。
辩护人称,毋保良交存的这笔钱中,有1100多万元是用于萧县3个开发区的建设,“如果这都认定为受贿,那毋保良就是傻瓜”。
他还援引了2006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共同召开的一个研讨会的会议纪要,该纪要称,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有些行为不宜以受贿罪处理,或者应该将收受的财物从受贿金额中扣除,其中包括“上缴单位账户或者放交小金库使用的”部分。
“放在小金库都不算受贿,用于公共开支能算受贿?”辩护人质疑。
公诉人认为,会议纪要在上升为法律规定之前,只是一家之言,不能成为认定罪与非罪的根据。
她同时提到,毋保良交存的财物,虽然有收据,也有账可查,但其支出处于毋保良个人支配和控制下,支出均没有经过相关财务,产权不明,很多支出明显带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性质,如用于前任县委书记的公车消费、出国、烟酒消费等,个人消费色彩浓厚,依法不应视为上交。
公诉人还认为,虽然大部分资金用于公共开支,但毋保良客观上收受了财物,主观上有受贿意图,“思想动机是他任常务副县长后期,感觉到收受财物太多,心里很矛盾,担心调查,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将钱交出去的想法,这是对收受财物的一种事后处分行为,不应当从受贿金额中扣除。”
公诉人说,事实证明,他不是不想收,是怕出事,因此采取了权宜之策,且有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交钱行为不影响受贿的性质。“因为查处,才暴露了这笔钱。如果没有被查处,是不是这笔钱就永远处于他的控制之下而不见天日呢?”
300余万元礼金算不算受贿款
庭审另外揭露的一个事实,则从侧面展现了基层送礼成风。
起诉书所指控的案情中,毋保良收受的财物,既有单笔百万之巨,也有一笔才几千元的“细水长流”。
如他收受当地党政干部的财物,有些跨度近10年,但总计也就两三万元。庭审所展示的事实是,这些财物是逢年过节或有婚丧嫁娶时收受的“礼金”。
公诉人的指控勾勒出毋保良收受总计321.2万元礼金的时间节点:春节,中秋节,他和母亲生病住院期间,女儿结婚时。
2007年至2011年间,萧县官桥镇党委书记王志勇多次送给毋保良共计5.5万元,其中包括他伙同他人一起送的2万元。
在接受调查时,王志勇说:“各个乡镇都是这么送的,我不送不好。”
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起类似的送钱中,萧县党政干部都是结伴而行,一起公开送,甚至在接受调查时称这样做是为了避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其中很多是拿公款送的。
辩护人据此认为:“当地就是这样一种风气,并没有请托事项,属于感情的联络,所以一个人去不好,还找个人去。从法律上来说,没有请托事项,就不能算受贿。”
他说,扣除掉毋保良交存的1811.6万元,再减去321.2万元礼金收入,22.2万元人情往来和无请托的47万元,“最后,能以受贿罪指控毋保良的,金额只有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