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记者问及强制拆迁的具体执行机构时,这位法官的回答让人玩味。
主审法官:“现在法律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他让谁来实施咱们也不好说了。”
记者:“拆迁办那儿说也有一个法规,说政府不能执行。”
主审法官:“后来有司法解释。”
记者:“那到底应该依据拆迁办工作人员说的法规,还是依据你说的法规?”
主审法官:“我执行我的法规,他执行他的,具体谁对我也不清楚。他是按他的,我是按我们作的这个裁决。”
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和政府都有执行权。然而本案中,有执行权的双方都不去执行,判决就成了一纸空文。
记者还得知:“‘钉子户’通过个人关系送到市领导手上一个申诉材料。听说市领导在上面签了意见:‘此地争议太大,不易强拆。酌!’就这么一句话。”
为了弄清事情真相,记者来到佳木斯市市委。对于记者提出市领导批示暂缓执行的问题,市委宣传部负责人表示,他们从未听过,且该领导正在出差中,无法接受采访。
中央强调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在法治文明的国度里,法治的地位应该得到普遍的尊崇,法院的生效裁决理应被执行。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法院的生效裁决竟然成为令人生厌的“皮球”,在政府和法院之间被“踢来踢去”!希望当地尽早结束这场“球赛”,执行法院裁决,维护受害者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