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座新起高楼之间的检察官公寓何去何从(2)
时间:2013-08-07
作者:newsman
来源:人民网

  既然双方都同意了,那么随后又是什么原因让其中一家开发商变成了另外一家眼里的“钉子户”呢?

  辗转之下,记者电话联系到了世博公司的负责人程佳栋。他说:“我不是不搬迁,我是一个开发商,不是‘钉子户’。我具备土地竞拍能力,土地局为什么私自给他摘牌了。”

  开发商昆仑房产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土地局现在也属于被告的对象,(程佳栋)说土地局(被指)暗箱操作把开发权转移给我们公司。他说我们是违法的,他不能容忍,就不能搬迁。”

  昆仑公司在提交给市政府的相关报告上表示,他们与世博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何谈争议,三栋楼的开发权都属于自己。

  那么,事实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记者了解到,该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也倍感无奈,一位工作人员作了个形象的比喻。“哥儿俩一起规划的工程,弟弟不干了,反悔了。最后把责任推给我们。持续了三年,调解多少回都没结果。”

  两家公司僵持不下,检察官公寓楼岿然不动,几十户被拆迁人只好在外租房度日。那么,谁来赔偿他们这3年来的损失呢?当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约定,开发商支付被拆迁人每月1000块钱的租房补贴,但是协议同时约定,入住后统一结算补贴费用。因此,开发商实际上并未支付被拆迁人任何租房补助。如今,何时入住是一个未知数,是否能先给一定的租房补贴呢?昆仑房产开发公司表示:“对于比较困难的家庭,只要他们提出来,可以直接预支一些房租。”

  这个承诺虽然能解一时之忧,但终不是长久之计。对这些流离失所的受害者来说,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才是最重要的。

  法院一纸判决无人问

  互相推诿,受害者权益谁来维护?

  看着两侧高楼拔地而起,而中间的检察官公寓楼依然如故,等待数年的检察官们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旅。他们首先找到佳木斯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经拆迁办多次调解,昆仑公司和世博公司两家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5月,佳木斯市拆迁办作出了行政强拆裁决,并将该案移送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6个月过去了,法院未作出任何回应。佳木斯市拆迁办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将此案移送到其他基层院办理。最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了这起案件。

  2011年5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对拆迁办申请强制拆迁程序进行审查,直到一年后的2012年4月,此案终于有了结果,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面对裁定,世博公司负责人程佳栋表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根据规定,如果程佳栋对法院裁定结果不服,可以采取相关法律救济手段。然而,他在规定时间内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按照法律规定就必须接受这个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是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下达至今已有一年多了,那座陈旧的公寓楼如同化石一般,没有任何动静。

  退休检察官刘惠民烦心不已:“我们院里面几个比较老的同志一起奔走,依法去了多个信访部门反映,但都说让我们先回去等一等。等到什么时候没有准,遥遥无期。”

  2013年6月21日,记者陪同几位退休检察官及家属带着法院的一纸裁决,找到了市拆迁办的相关负责人,却遭严厉训斥。

  拆迁办工作人员:“你这个东西(法院裁定书)哪来的?”

  受害者:“管开发商要的?”

  拆迁办工作人员:“这个东西能要吗?他给你也不能要,这东西你就不应该要。”

  作为本案的直接关系人,被拆迁人怎么就不能要法院的裁决书?

  拆迁办工作人员:这个东西我从来没见过。这属于强制执行。你看这写得多清楚。我们一点毛病都没有,谁去执行啊?拆迁条例写得很清楚,不允许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强制执行。

  为了规范政府拆迁行为,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新的拆迁条例,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而在本次拆迁案件中,拆迁办已经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法院也作出了予以强拆的决定,所以就不存在什么“行政强拆”。也正因为如此,拆迁办的两名工作人员都认为,强拆得法院来执行。

  拆迁办工作人员还表示:“得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执行,我们怎么办,我们没法管法院。”

  拆迁办工作人员个个火药味十足,反复交涉之下,拆迁办工作人员终于愿意帮忙,电话联系负责此案的庭长,问一下具体情况。但电话那头告知要暂缓执行,记者马上追问这是什么意思,这位工作人员不置可否地表示:“想知道解释去法院问。”

  无奈之下,记者陪着受害者来到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到了该案的主审法官。

  面对“暂缓执行”的追问,这位主审法官表示并不清楚。“庭长在佳木斯,他已经说暂缓了,我们有什么办法。他说你们来我们接待接待。”

【责任编辑: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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