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村支书王连群在占地拆迁过程中为获得高额补偿款,先后向镇政府工作人员等3人行贿共计230万元,他最终获得拆迁补偿款545万余元。近日,密云法院一审认定王连群构成行贿罪,因其自首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
王连群现年38岁,原是密云县大城子镇聂家峪村党支部书记。法院查明,王连群于2012年至2013年间,在大唐煤制天然气管道工程密云段拆迁过程中,为提前获取拆迁补偿标准等信息,以便抢种补偿较高的作物,获取高额补偿款等不正当利益,分别给予参与拆迁补偿工作的大城子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30万元,给予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成员孙某50万元,给予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李某150万元。王连群最终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545万余元。
2014年3月28日,密云县纪委、监察局调查王连群涉嫌贪污的违纪问题,电话通知王连群到密云县纪委接受调查。王连群主动交代了向孙某及王某行贿的事实,如实交代了向李某行贿的事实。
目前,收受王连群贿赂的三人均被另案处理,其中王某受贿总计36万元被判6年半;李某受贿总计560万元被判11年;孙某受贿总计260万元被判7年。
据王连群供述,2010年起,他任聂家峪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五六月份,天然气管道前期工作部署动员会之后,他问孙某种什么好,孙某说君子兰、春兰、宋梅、玉兰花的补偿金额都高。为获得补偿金,他用母亲、妻子、大舅子、同学母亲等人名义租地,并在地上建大棚,种植春兰和宋梅。
孙某称,2012年冬天,王连群在村委会拿出20张左右的评估单,自称都是亲戚的,让孙某和评估公司、拆迁公司打招呼提高补偿,事成之后感谢。孙某随后与拆迁公司的人打招呼,让把王连群的单子提高补偿价格。
此外,王某和李某也通过向“地上物调查小组”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等方式,为提高王连群的拆迁补偿数额提供了帮助。
密云法院认为,王连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王连群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主动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部分行贿行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