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网友分工采集银行卡信息 复制银行卡后套现十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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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南京7月1日电(李东艳 王妍)一个利用收银员的身份使用采集器收集银行卡编码信息及密码,一个使用写卡器进行复制银行卡并套现,云南的刘某和河南的孙某在QQ群相识并一起协作复制银行卡套现11万余元。7月1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并将延期宣判。

 

 

  鉴于两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无异议且均认罪,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站在审判席的被告人刘某介绍说,2014年3月份,她加入一个复制卡QQ群认识了孙某,后来两人合作复制银行卡套现。她在云南世博园卖玉器,利用收银员的身份,在被害人刷银行卡时,她用采集器获得银行卡编码信息,被害人输入密码时,她也记住了密码。之后她将这些信息存在U盘里,将其中的一二十条信息发给孙某,孙某复制银行卡套现后会给她分成。刘某说,自己从孙某处获得六万元左右的分成,都被用于偿还信用卡了。事发后,她退赃十万元。

  被告人孙某也在庭审现场介绍说,他加入复制卡QQ群的目的就是研究复制银行卡。与刘某在群里认识后,刘某将采集到的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发给他后,他利用这些信息复制银行卡,然后用POSS机套现。他先后给刘某分成十多万元。

  公诉机关建议法庭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工、认罪态度对二被告人进行量刑, 建议对二人在有期徒刑五年到八年量刑。

  主审法官介绍说,合议庭进行了初步的合议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信用卡犯罪案件相关解释的规定,二人的行为是否能构成窃取、收买、非法使用信用卡信息罪合议庭庭后评议后做评判。关于二人的量刑,应按较重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应在五至十年间量刑,合议庭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二被告人进行量刑,二人在本次犯罪中的作用基本相当,都是共同主犯,相关的认定以具体的判决书为准。关于被告人刘某相关的退赃情况待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后再予以评定,作为定案依据。此案将延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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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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