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以及虚增工程量等方面谋利,原新余市人大副巡视员李逢春近日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
法院查明,2007年2月至2011年,李逢春在担任新余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市总工会主席、新余市文化艺术中心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黎某芽、敖某峰、桂某清等10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94.1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李逢春将收受的上述钱款中的大部分交给其情妇李某保管,并将这些钱用于李某购车、购房、抚养小孩以及日常生活开支等。2012年,新余市派出审计小组对工程财务进行审计,并派工作组进驻市总工会进行调查,李逢春遂先后将俞某新、王某军、黄某、刘某所送钱款全部退还,并退还桂某清60万元。案发后,李逢春及其妻子彭某华退缴赃款221.84万元。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李逢春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并缴纳罚没款,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逢春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宣判后,李逢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记者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