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检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审计署党组结合实际,修订了《中共审计署党组派驻纪检组长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审计署党组于2007年向18个特派办派驻纪检组长,2008年向中国审计报社和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派驻纪检组长。近几年来,派驻纪检组长在加强监督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
新修订的《规则》明确,派驻纪检组长直接向审计署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下列监督职责:监督驻在单位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审计署党组的决策部署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监督选人用人工作;监督审计权力行使;监督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驻在单位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物品采购、资产管理大额资金使用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规定;监督制度建设。
派驻纪检组长对驻在单位尤其是司处级干部易发、多发的问题要经常提醒;对驻在单位党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予以警示;对驻在单位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工作重点要提出建议;对驻在单位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审计署党组报告。
派驻纪检组长发生以下情形的要严肃追责:对驻在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予制止、不及时履行提醒职责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懒政、不作为,对驻在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该发现未发现的,或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驻在单位存在不正之风或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得不到发现和处理的;对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不及时向审计署党组报告的;履行执纪问责职责不到位,自律不严,纵容违法违纪活动或自身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中国新闻网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