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按照建设海洋强国的总要求,以增强海洋调查服务能力为核心,加强海洋调查规划和法规建设,推动海洋调查常态化和周期化开展,优化海洋调查资源配置,推进海洋调查资料共享利用,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开发能力,支撑我国海洋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意见》强调,坚持“统筹协调、开拓创新、合作共享、强化服务”。做好海洋调查工作的整体布局和任务部署,充分发挥各涉海部门和地方的积极主动性;拓展海洋调查领域,创新海洋调查体制机制,提升海洋调查技术能力和水平;推进海洋调查资源和成果共享开放,互通有无,互惠互利,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丰富海洋调查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形式,提升服务水平。
《意见》强调,建立健全海洋调查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推动海洋调查资料与成果共享;加大海洋调查力度,实现海洋调查全球化和重点海域调查常态化,推动深海、大洋与极地调查深入开展;提升海洋调查能力,建设强大的国家海洋调查船队,实现关键海洋调查技术装备国产化;加强海洋调查队伍建设,培养适应海洋科技快速发展的专业化、创新型人才。
《意见》强调,国家和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任务,按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和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海洋调查规划,统筹海洋调查工作的整体布局和任务部署,促进普查和详查相结合,综合调查和专项调查相结合,实现海洋调查从应对式向主动式转变。研究制定《海洋调查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规范海洋调查活动管理,保护海上调查设施,加强海洋调查资料及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海洋调查资料和资源的共享服务水平,增强海洋调查服务保障能力。
《意见》要求,建立商业性海洋调查活动管理机制,国家和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出台相关政策,逐步将商业性海洋调查活动纳入管理,重点加强对管辖海域范围内的重磁、声学、核和重金属等敏感要素和军事管辖区等敏感区域的商业性海洋调查活动的监管。规范公益性海洋调查项目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海洋调查标准计量与质量控制体系。结合海洋调查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及时制修订和完善海洋调查标准及体系,实现与国际接轨;建立海洋调查仪器设备量值溯源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海洋调查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和调查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海洋调查全过程、全要素质量控制与监督,保障调查资料和数据质量。
《意见》要求,公益性海洋调查资料应按照规定汇交到专门的资料管理机构。建立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地方政府间海洋调查资料清单交换机制。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激励政策或措施,鼓励商业性海洋调查活动获取资料的汇交。加强海洋调查资料与业务化监测、观测数据的有效衔接,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完善海洋调查资料的保密制度,逐步建立海洋调查资料定密和降解密制度。实行海洋调查资料异地备份制度,完善海洋调查资料安全保障体系,推进海洋调查资料管理信息化。
《意见》强调,推进海洋调查资料应用与共享。建立健全海洋调查资料共享与服务保障机制,搭建海洋调查资料和调查数据产品的共享服务平台,在符合国家海洋调查资料保密与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加强分级分类管理,促进海洋调查资料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数字海洋”建设,不断增强海洋调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力度,实现多样化、系列化和专题化的海洋信息产品服务。
《意见》强调,加快海洋调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强海洋调查的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提高对海洋现象和问题的认知能力。增强海洋调查自主创新能力,加紧研发海洋调查亟需的关键技术,提升海洋调查数据采集、传输、处理、集成与应用服务技术水平。积极推进海洋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调查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政策引导,积极鼓励研发和使用国产技术装备,努力改善我国海洋调查装备依赖进口的局面,提高我国海洋调查技术的国际竞争力。
《意见》还要求,加强海洋调查队伍建设。加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海洋调查基础性人才的培养力度;以重大调查专项和科技计划为依托,培养海洋调查创新型、复合型领军人才,壮大海洋调查人才队伍;加强海洋调查人员岗位技术培训,提高海洋调查人员职业技能。完善海洋调查人员待遇,保护和激发海洋调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探索建立海洋调查机构考评制度,公布海洋调查机构推荐名录,促进海洋调查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
(中新网 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