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称,2013年7月20日早6点左右,张某在海淀区某小区20楼的家中,从窗户向楼外倾倒石块,砸中正路过楼下的81岁解大爷,致其重伤二级。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鉴定张某为精神分裂症,开庭前处于部分缓解期,有受审能力。因此,检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法庭上,张某的辩护人辩称,张某案发时处于疾病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结合案发时间及地点,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不排除被害人被他人砸伤的可能。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二审认为,张某在案发时虽处于疾病期,但对自身行为并未完全丧失认知能力。从案发时行为来看,他扔石头前因怕砸到人而向楼下观察,可见其对高空扔石头的行为的危害性是明知的,存在主观故意。
此外,张某从20层楼高度向随时可能有人有车经过的公共区域抛撒大小不一的多个石块,其行为本身威胁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并且造成了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特征。
据此,一中院驳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新网 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