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航空公司空姐,负责北京至印度某地航线的客舱服务工作。2013年11月底,王某在印度购买了大量紫檀木,准备带回国内。当地海关将这些紫檀木没收,并处罚了王某。回国后,航空公司通知王某,因其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仲裁委做出裁决,航空公司与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航空公司不服此裁决,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公司的解雇决定有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了航空公司制定的相关工作规定,故判决航空公司无需继续履行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诉。
市三中院认为,经该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相同,因此,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中新网 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