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向商户许诺,商品销售不完可退货,但事后却反悔。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幸得工商人员及时调解,双方争执这才化解。
2月15日,广水市李店镇张杨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户常某,为赶春节旺季销售,从“达利园”广水供货商陈某处一次性购进了30箱价值3000元的“达利园”食品。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果春节后该批食品销售不完,可以无条件全款退货。为保险起见,常某还要求供货商陈某在其开具的供货发票上注明了“凭此发票可包退货”的字样。
3月23日,陈某开车到张杨村送货,被常某发现。常某想起年前进的货还没卖完就找到陈某,要其按约定退换剩余的8箱“达利园”食品,而此时陈某却以自己库存较多为由,拒绝为其退货。
常某的家人听到后,一气之下拦住陈某的货车。陈某见势不妙态度有了缓和,说可以退货,但只能按每斤9元的价格回收。杨某认为即便这样,自己仍会亏钱,便表示不同意。
工商人员闻讯后赶到现场。工作人员表示,单从供货的角度来说,双方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供求关系,但如果供货发票上注明“凭此发票可包退货”内容,双方就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陈某有义务履行对常某的“退货承诺”,如果不履行承诺义务,就属违约,有欺诈之嫌。经调解,供货商陈某同意无条件回收剩余的8箱“达利园”食品,一场争执这才化解。
(楚天快报 赵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