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失业登记打破户籍限制具双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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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文,要求各地放宽失业登记条件,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镇无业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拒绝受理。(1月7日人民日报)

  就业失业登记突破户籍限制,带来的一个直接变化是,户籍不在本地的城镇流动人员、常住人员,以往不能在本地进行失业登记,现在可以和本地户籍人员一样,在本地进行失业登记,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和就业支持。按照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只要符合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就能够与本地户籍人员一样,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以及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这是我国就业政策的一个突出进步,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失业登记既与政府支持就业的各种公共服务有关——失业登记人员越多,政府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也应当越多;又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数据有关——失业登记的人数越多,“登记失业率”的数据也就越高,政府的“面子”也就不大好看。一直以来,地方政府都希望自己辖区内登记失业的人越少越好,这样不但“面子”上好看一些,而且在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促进政策上的压力也要小一些。为此,地方政府常见的做法是,只允许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的流动人员、常住人员,即便是在本地从就业变为失业,也不能在本地进行失业登记,不予统计为本地失业人员。

  如今,失业登记政策的变化,一方面得益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意识增强,以及就业促进工作的切实改进,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失业统计政策的变化。去年7月,我国首次公开发布“城镇调查失业率”数据,发布多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退居次要地位。调查失业率是国际上通用的指标,其与登记失业率最大的区别在于,调查失业率统计以直接入户调查为主要手段,失业人员即便未在政府部门登记,也会被纳入统计指标,调查数据不仅涵盖了城镇常住人口,还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能够比登记失业率更准确、全面反映居民失业的真实状况,更好地反映就业与经济波动之间的变化。当“城镇调查失业率”成为政府把握、调控宏观经济的一个指标,“登记失业率”也就不再关乎地方政府的“面子”,地方政府在失业登记上打破户籍限制,相应地也就少了许多顾虑。

  失业登记打破户籍限制之后,一个地方的失业登记数据,不再具有“失业统计”上的意义(“失业统计”将主要由入户调查完成),而更多地成为失业人员向政府寻求救济和扶助的信息,并意味着政府要根据这些数据和信息,为本辖区的失业人员提供更精准、更完备的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支持。就业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失业登记工作虽不再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面子”,却更内在地关系到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里子”,关系到居民的实际利益和福祉,因此,政府面临的挑战和压力丝毫没有减轻,这方面的工作须臾不可放松。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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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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