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省政府相继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满足百姓购房需求。
日前,本报收集了相关新政,并对其进行解读,供需要购房的市民参考。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近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精神,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利率也进行了调整,1至5年期(含5年)贷款利率下调至3.75﹪,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下调至4.25﹪。
按照规定,公积金贷款利率具体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11月22日以前发放的,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利率。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14年11月22日(含)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新利率。
公积金实现异地互认和转移
根据新政,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目前,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随州购房贷款业务已经研发完成,11月7日起已经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异地就业者可回随州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个人住房。
据了解,职工只要在异地缴存满6个月住房公积金,回到随州就可以把公积金转入随州市进行贷款购房。对于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均可行。
无房工薪族可用公积金租房
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缴存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可凭租赁合同,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廉租房、公租房租金,也可以支付规定额度内的商品住房租金。
随州市积极落实湖北省公积金新政,同步扩大了公积金的受惠面。据悉,无自有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廉租房租金、公租房租金,也可以不受收入的限制,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商品房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约订的承租期内每年提取公积金1次。
其中,属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须提供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证明;属租住商品住房的,须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名下自有产权房屋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证明。
此前,只有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0%,才能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年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
贷款最长期限增加5年
随州市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0月15日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新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25年调整到30年,符合条件的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据悉,随州已出台关于二套房认定的补充规定,对职工家庭已有一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住房,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购房人在购房所在地(市城区、县城区、乡镇)已有一套住房的,再次在该房屋所在地购房的认定为二套房,其情况按一套房认定。
同时,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25年调整到30年,由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长到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在此之前,随州市最高贷款额度根据房价水平和职工贷款需求不断调整,目前最高限额为35万元,同时取消了对单身职工贷款额度的限制。据统计,随州市贷款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户数仅占20%,完全能满足改善型普通住房贷款需求。
(楚天快报 朱道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