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基石构筑国家法治体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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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法治监督体系前还有一个定语“严密的”,这是对法治监督体系提出的具体要求。严密,意味着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主体之间必须衔接到位,必须明确规定各职能机构的监督权、监督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明确监督机构的分工和相互关系,绝不能出现法治监督方面的空白。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胡建淼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宪法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只有保障体系科学、机制健全、资源充分,才能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供基础。

  专家解读

  近些年来,我国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法治保障体制机制的部门化、行政化,人财物保障体制的“分灶”固化,进而滋生执法司法领域的人情案、金钱案,出现了个别执法、司法行为被干预、被插手的情况,损害了法治威信。

  同时,执法司法保障的低职业化现象较为明显,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准入、遴选、晋升、转任机制不健全,形成职业保障规则不公平、机会不公平、起点不公平,“驱逐人才”。

  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利益相关主体的冲突与磨合,亟须增强理念认同,对制约法治保障体系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逐一解决。

  首先,应加快推进省以下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其次,围绕遵循司法规律,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办案组织体系,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司法职权配置科学化。

  再次,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司法职业化,如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主体,以司法助理官、书记官、司法警察等为辅助,以综合管理服务事务官三个序列适度分离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系。

  当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根本所在。接下来亟须加快推进人权司法保障法治化,完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律宣传等工作,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让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就地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徐汉明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作为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在13亿多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党,加强党内法规规范化、体系化建设,是推进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旺盛生命力的重要方式与保障。

  专家解读

  2013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根据决定要求,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同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发布,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首先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国家制度建设与党内制度建设要同步进行,用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过程,强化腐败的制度治理,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其次,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要以宪法原则为指导。要始终贯彻依法执政理念,实现党内法规法治化,使党的权力结构及其行使方式符合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是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分割的内容,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机制。

  再次,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要注意处理好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党内法规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规则体系,更不能超越于宪法法律之上,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把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体推进,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为目标,强化权力的制度制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周祖成

(人民日报 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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