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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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日是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随着随州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以及市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市中院预计,随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将逐年递增、新类型案件将不断出现,特别是侵犯著作权领域的KTV纠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将会成为今后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部分。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随州过去5年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情况,发布了随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公布了五大典型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案例一

  未经许可登广告

  侵犯公司名称权

  基本案情:广西南宁一家广告公司和当地三家报社,未经随州一药业公司授权同意,擅自在报纸上刊登药业公司生产的一款药品广告。

  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广告公司和报社的行为侵犯了药业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判决向药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官点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一样是一种商业标识,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不可分,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权,也是一类知识产权。侵权者在违法侵害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会给企业的商誉和品牌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并给企业的经营销售造成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名称权。

  案例二

  “标江大曲”冒充“枝江大曲”

  商标侵权赔偿4万元

  基本案情:湖北一酒业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使用权人枝江酒业的授权许可,自行设计印制包装上标注有“标江大曲”字样的白酒,且上述产品包装突出使用的“标江大曲”字样与枝江酒业注册商标“枝江大曲”相近。

  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枝江酒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枝江酒业经济损失4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出发,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依法进行了认定,被告“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

  未经授权也未付费

  KTV擅用MTV歌曲受罚

  基本案情:被告刘某在未获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未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将涉案48首MTV歌曲复制在用于经营的KTV点播设备中,供消费者点播进行牟利。

  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的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38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官点评:KTV中点播的MTV歌曲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牟利,属侵权行为。本案判决时,综合考虑了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侵权情节及被告的经营模式、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依法保护了双方利益。

  案例四

  网店衣物冒用商标

  随州判决首例网络侵权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水某在淘宝网上开网店,未获得商标权人的授权,销售标有“芳奈儿”标识的产品。

  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水某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广州市芳奈儿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判赔偿原告公司损失3.15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随州首例利用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商标权的案件。品牌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芳奈儿”被注册为商标后,其专用权受到相应法律保护。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五

  非法侵犯商业秘密

  售汤圆机获利千万

  基本案情:被告人程某、薛某、司某、唐某伙同成都一公司,通过侵犯随州一公司的商业秘密,仿造其生产的汤圆机并对外销售,生产及销售汤圆机129台,经鉴定共造成随州公司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179.38万元。

  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刑罚及罚金,并对被告单位成都公司判处罚金1100万元。

  法官点评: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为权利人带来竞争性优势。被告通过侵犯随州公司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的判决依法严厉打击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楚天快报 newsman)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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