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州市司法局、随县司法局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张某予以收监执行。这是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市司法局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予以收监执行的首例案件。
2012年,张某因犯诈骗罪被曾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鉴于其身患疾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但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今未到随县司法局进行报到登记,长期下落不明,脱离监管,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随县司法局在多方查找未果的情况下,于2014年2月向曾都区法院提交了《收监执行建议书》,经曾都区法院裁定,撤销了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目前,市司法局已协同相关部门将张某押送至襄南监狱服刑。
目前,我市共有90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
与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是一类不剥夺犯罪人的基本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措施,具有人文关怀性,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通过运用社会资源来帮助教育犯罪人,促使其改造。在此期间,社区矫正人员必须认真面对矫正教育,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汇报思想改造情况,做好请销假审批程序,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一旦违规就可能因失去这一改造机会而失去人身自由。
(随州日报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