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交付房屋应付违约损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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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改判某社区依据合同向被拆迁户支付迟延交房180天的违约损失赔偿金。

  2010年9月,某社区居委会因建办公楼与刘某签订了《产权置换协议书》,双方约定了置换方式、还建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约定交房日期为2011年4月25日,迟延交付每天按房屋造价的0.3%赔偿,社区直至2011年11月下旬才将房屋交于刘某,迟延交付180天。承办法官经过走访调查,证实了社区迟延交付这一事实,否定了土管部门手续难办的免责抗辩事由,判决社区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履行期限长,不可预测的环节多,因此关于迟延履行的商品房案件逐渐增多。购房者遭遇此种情况,应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防规避责任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法条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迟延交付,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随州日报 newsman)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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