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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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及改进情况抄送同级银行保险金融机构。

  银监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体系,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保险金融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评估纳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评估结果与保险费率挂钩。

  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为差,且不积极进行改正的,相关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可以降低信用等级、提高保险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等。

  第三十二条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火灾高危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人事管理机关或监察机关应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高危单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从严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楚天快报 newsman)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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