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保两人24小时在消防控制室内值班。
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配备必要的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等器材。鼓励在高层、多层建筑人员相对集中的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缓降器、升降梯等辅助疏散设施。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消防急救箱,在疏散楼梯间或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工作环境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懂得火灾自救常识,会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七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向公众提示下列事项:(一)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二)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并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布检查结果。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夜间应当加强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当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并确保完整有效,保证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
火灾高危单位严禁采用防火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彩钢板,严禁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其外墙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第二十条装备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由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在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诚信平台上公开、无不良记录的检测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每月向当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第二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采取可行的技术改造措施,应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手段,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支持和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制定或执行高于国家、行业的企业技术标准,做好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并按照湖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有关办法,落实经费保障,配备相应的执勤人员和消防器材、装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向当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管。
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无法保证对火灾高危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监管的,可以委托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管,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责任,并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得少于2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为差的单位,应当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督促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每月防火检查记录情况进行抽查,对未公布检查结果或公布虚假结果的火灾高危单位依法进行处罚。(楚天快报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