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成都女子李靖澜涉嫌诈骗湖北省前副省长孟某钱财一案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检方并未变更此前起诉书指控的相关内容,辩方律师则指出,根据新获取的证据显示,李靖澜根本没有作案的时间和空间,因此检方的指控并不成立。
前副省长报案称遭诈骗,白沙公检法神速办案
一年前,25岁的成都女子李靖澜被曾经先后担任海南、湖北两地副省长的孟某指称其诈骗了他的钱财,李靖澜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一年后的2013年5月13日,她被白沙县警方再次以涉嫌诈骗刑拘;16日,被当地检察院批捕,并在17日起诉至法院;18日,当地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并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名成立判处李靖澜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法律人士说,白沙县公检法机关这样的办案过程堪称“神速”。
在接到白沙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后,李靖澜立即委托律师向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白沙县公检法机关违法办案,请求撤销白沙县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决。
二审法院指程序违法
8月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白沙县法院开庭对这一案件进行二审。当天,控辩双方再次围绕“李靖澜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公检法办案机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审理上诉人李靖澜犯诈骗罪的审判程序违法,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今年9月份作出裁定,撤销白沙县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并将该案发回白沙县法院重新审理(详见人民网海南视窗2013年10月16日报道《白沙县公检法"神速"办案 二审法院指程序违法》)。
11月28日,白沙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李靖澜涉嫌诈骗一案,控辩双方再次围绕“李靖澜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办案机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继续展开辩论。
记者注意到,白沙县检察院并未对此前制作起诉书指控的相关内容作出更改,在辩论中也依然坚持认为李靖澜的行为构成诈骗犯。
辩方称检方指控不能成立
不过,李靖澜的辩护律师、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向琦指出,根据警方最新获取的相关证言显示,李靖澜在本案中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和空间,因此检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检方指控,2010年8月29日,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靖澜分别在海南省白沙县七坊镇海南椰花香酒业有限公司和山东省邹平黛溪山庄两地,与“椰花香酒”公司法人代表孟某洽谈有关酒业合作事宜时,李谎称自己是某机构负责人谢某某助理兼主任。为促成合作,李要求孟先加入该机构并交纳11000元会费。2011年3月7日,孟在海口市向李提供的地址汇款11000元。
但廖向琦称,据警方对2010年8月29日当天在场证人黄某雄(送李靖澜一行至白沙的司机)和卢某群(椰花香酒业生产厂长)所做的询问笔录证实,李靖澜当日到白沙县后,根本没有进酒厂,大家直接到白沙县七坊镇上的一酒家吃晚饭后,直接回到海口了。根据孟某第五次接受警方询问笔录的陈述,2010年11月25日他和妻子到达山东黛溪山庄时,“由于时间太晚了,李靖澜就说先回去了,第二天,李靖澜和余振平才一起来到山东黛溪山庄”。
廖向琦认为,既然2010年8月29日李靖澜到白沙县后没有进入孟某的酒厂,2010年11月25日亦未进入孟某的房间,那么检方指控李靖澜分别在两个时间和地点实施的诈骗行为就无法成立。
他指出,检方指控李靖澜自称是台湾一个政党的副主席并以此身份对孟某实施诈骗也令人生疑。孟某多年从政,以其人生阅历、知识水平来说,仅凭着一张普通纸打印的名片和两张合影,就相信一个小女子是台湾政党的副主席,而且对一个一点儿都不了解的台湾政党,甚至是否牵涉“台独”势力都毫无顾忌就要求加入该组织,根本不符合常理。而且其向警方提交的三份报案材料及五次接受警方询问的笔录有多处自相矛盾,同样不符合常理。
廖向琦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定案罪证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本案被告人被控诈骗,定罪证据存疑,而且目前的证据已能够排除被告人诈骗的事实,应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
当天,李靖澜也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她坚称自己并未对孟某实施诈骗,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自己一个清白。
(人民网 news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