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嫖宿幼女罪不废 我就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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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孙晓梅正在为明年的代表建议作准备 摄影/本报记者 黄亮

  目前孙晓梅正在为明年的代表建议作准备 摄影/本报记者 黄亮

  导读: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只有25个字“释义”的罪名,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称作“嫖宿幼女罪”。

  一个数字的巧合,是360条和306条,后来成了97刑法中最具争议的二罪:甚至只提条数,便知前者是“嫖宿幼女罪”,后者指“律师伪证罪”;而相比后者的“圈内人”诟病,前者的废存之争,却牵动着大众的神经。每有该罪相涉个案曝光,都会被冠上“恶法”前缀,且“定制”骂名持续发酵。

  然而,不管民意如何声讨,“嫖宿幼女罪”始终牢牢占据着它360条的位置——即使经过了3年前的第九次刑法“大修”。

  从2008年起,每年“两会”代表委员的提案建议,“废嫖”是从未缺位的主题之一。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连续两届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的建议。

  胶着16年的废存利弊“角力”,终于有了阶段性结果:不久前,最高司法部门和最高立法部门,分别以法办函177号文和法工委议67号文表态:最高法“完全同意”废除此罪;全国人大法工委坦承“一些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

  他们作答的对象,正是被誉为“360条终结者”的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

  “外行”冻结专业罪名

  在一些刑法学家或立法参与者眼中,非法学专业背景的孙晓梅,算是“外行”:就算你是中华女子学院屈指可数的两位二级教授(一级教授需为院士)之一,就算你是中国高校女性学科的开创者和奠基人,那又怎样?谈及刑法第360条,具体到第二款的“嫖宿幼女罪”的废存,你都不能算是最有话语权的人。

  “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是出于特别保护幼女免受性侵犯和保护人们珍视的伦理价值。一个例证就是对嫖宿幼女这样的非暴力犯罪,起刑点就是5年;而抢劫、故意杀人这样的暴力犯罪、普通的强奸罪,起刑点也才3年……这对主张重惩的人而言,有什么好反对的呢?”一位立法参与者坦言“想不通”。

  “为什么这些‘主存派’只算下限,不算上限?”孙晓梅针锋相对,“谁不知强奸罪最高可处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顶格刑’才15年?”

  在孙晓梅看来,刑法第360条,已经成了要么有权、要么有钱这两类嫖宿幼女罪高发人群的“保护伞”和“免死牌”。

  2009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地相继发生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作为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敏锐地感到,这么短时间,集中出现这么多人次的性侵幼女案,肯定是保护的某个环节出现“断链”。

  她一方面广泛搜集资料,另一方面,到法学院的同事那里征询民意。

  很快,妇联的一组数据证实了她的推断。

  全国妇联来信来访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10多倍。

  具体到嫖宿幼女罪,官方数据显示: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近5年间,各级法院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而到了2009年,仅一年,“公安部门……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孙晓梅认为,“1997年到1998年投诉数量的激增,和其后涉案人数的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各地基层干部、公务员、教师甚至法官涉足嫖幼案件的相继发生,很难撇清与刑法360条降低幼女保护力度的关系。”

  习水案判决很快“出炉”:先后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家中强奸的7名当事人,6人以“嫖幼”罪论处,刑期分别只有7到14年。

  身为妇女界代表,又担任农工党中央妇委主任的孙晓梅心如刀绞。

  她知道,但凡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如果按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单设“嫖幼”罪而按强奸罪论处,这6人至少都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对这些先遭肉体蹂躏、再遭污名二次伤害的受害幼女,自己能做些什么呢?

  2010年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孙晓梅首次提交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因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立是以降低对幼女性权利的保护力度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公正’”。(北京青年报 new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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