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拆迁户状告江苏住建厅 副厅长到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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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长代表省住建厅到庭应诉。讯员 施中轩 提供

  副厅长代表省住建厅到庭应诉。

  觉得自家房屋拆迁时补偿不足,无锡的拆迁户王某,今年7月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要求公开所有拆迁手续。省厅的回函并没有令她满意,王某专程赶来南京起诉。昨日,这起民告官的官司,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

  因为之前找的律师都不愿代理,原告儿子只好恶补法律,昨日作为母亲的代理人到庭。而坐在被告席上的,是省住建厅的一位副厅长。据金陵晚报记者了解,今年1-11月份,南京中院行政审判中,行政单位领导出庭应诉及参与案件协调率约为70%。

  拆迁“吃亏”,拆迁户要求公开信息

  这起拆迁户状告省厅的典型“民告官”案件,昨日吸引了十多家媒体到庭旁听。

  案件的原告,是来自无锡市惠山区的女子王某。

  据王某的代理人向金陵晚报记者介绍,之所以走上打官司之路,与王家的房屋在拆迁中“吃了亏”有关。

  据其介绍,自家位于无锡市惠山区的住房面积200平方米,随着无锡启动地铁一号线西漳车辆段,王某家被拆迁安置。

  可王某觉得新房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还需要自己掏几万元补齐差价,而包括拆迁公告、拆迁标准等在内的信息,当地都未向其出示。据原告代理人接受采访时说,他们曾向当地的拆迁管理部门索要,但没有得到。

  于是在2013年7月9日,王某向省住建厅寄去了《江苏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无锡市地铁一号线西漳车辆段的所有拆迁手续,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等。

  7月29日,省住建厅回函表示:“无锡市地铁一号线西漳车辆段拆迁许可证核发的要件,属于当地拆迁的主管部门已经公开的信息,可到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查询。”

  这个回复,让王某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并没有被尊重,反而被“一句话推诿”了。

  拆迁户:省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王某认为,省住建厅的如此行为,是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于是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省住建厅履行城建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昨日下午,南京中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认为,他们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告的职能范围,被告应依法履行职责,逐项回答哪些是属于被告或者被告下属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范围,而不是一句套话来应付。“无锡当地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并不是一个行政主体,所以做这个公开的应该是省厅。更何况,回函也应该主动提供这个信息公开单位的联系方式,而不是一句话踢走。”

  他认为,省住建厅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全面正确履行信息公开内容,公开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信息”。

  副厅长到庭应诉:不负责具体项目信息公开

  而代表省住建厅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副厅长宋如亚,他在答辩时表示,拆迁职责是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该案项目公开资料应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申请。

  而他进一步解释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省住建厅虽然负责指导全省的拆迁工作,但并不负责对具体项目核发拆迁许可证,并没有制作或保存此次拆迁许可证核发的政府信息,因此具体信息应该由当地政府的拆迁管理办公室予以公开。

  而他们对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已向王某回函告知,并向其告知了具体的公开部门,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

  法院宣判:省住建厅已履行信息答复职责

  双方答辩结束后,经20分钟休庭,南京中院做出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某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无锡市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审查的材料,并非省住建厅制作或者获取、保存的信息,因而省住建厅并不负有公开上述信息的法定职责。而他们7月29日作出的答复函,也没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期限。

  省住建厅在答复函中,也告知了王某获取其所需信息的相关部门,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程序亦无不当。

  因此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院行政审判中,领导出庭应诉率达七成

  宣判后,原告及其代理人陷入沉默。

  而据记者了解,这起看似普通的民告官案件的过程,如同原告代理人在庭间的表达能力一般,颇费周折。其中的难度,从原告找律师开始。这个对审判程序尚未吃透的代理人,正是原告的儿子。环境技术方面专业出身的他,此前接触的法律,仅限于大学时的选修课。但因为家里连找的两个律师都不愿代理,只好以非专业人士的身份来打这场专业的官司。(金陵晚报 newsman)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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