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雾霾席卷多地 环保报告制度在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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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雾霾席卷多地 环保报告制度在于“行动”

全国多地又陷入重度雾霾。蓝天碧水的希冀,法治生威的呼吁,总是在这样的对比时刻更显强烈。依法治理环境,是摆在各级政府,尤其是环保部门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然而,有的地方作答认真,有的地方却开着小差。以环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然而,这一法条的落实不尽如人意。目前仍有北京、天津、上海等13个省区市政府“按兵不动”。

重度雾霾席卷多地 环保报告制度在于“行动”

报告或是不报告,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动作,而是法定义务。有人说,环保部在今年4月已“面呈答卷”,起到了表率作用,各地应效仿。其实不然。既然各级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情况已经明确为一项法律条款,就必须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的硬规定而不是“效仿”的软要求。由此而言,一些地方不报告、不说明、不解释,暴露了环保法治意识的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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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种“淡薄”也反衬出现实的骨感,诸如“发展有压力,环保如何填动力”“绿色GDP,还是GDP一片绿”的两难。这主要受制于两种思维。一是“以罚代法”,用罚款取代环保执法,甚至有些地方把重污染企业视为“金主”,动用财政资金代缴罚款;二是“以拖代法”,对待环保督察认认真真、接受环保监督诚诚恳恳,整改落实则马马虎虎甚至推三阻四。如果不能在法律执行上、执行监督上给政府部门戴上“紧箍”,环境治理的法治化也容易沦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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