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原文及注释(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原文及注释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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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原文及注释(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原文及注释翻译)

——中国哲学古老命题解读解惑系列之一

引言:“道法自然”具有规定老子哲学本质特征的意义。

要了解道家,必须理解老子的思想,而要理解老子的思想,必须读懂《道德经》,而要读懂《道德经》,就必须清楚“道法自然”的真正含义。

“道法自然”是《道德经》中老子思想精华的集中体现,是道家哲学理论最基本的命题。“道法自然”所集中阐述的是“道”的本性,而“道”作为道家哲学最根本的范畴,作为《道德经》中最抽象的概念,若是离开了“法自然”的规定性,也就失去了道家哲学的理论本色和思想特征。

依据老子的看法,“道”是天地万物生成的本原,是宇宙生成发展的动力源。而“德”是“道”在社会伦常领域的表现。《道德经》所论述的“道”与“德”,其本性特征就在于“法自然”,所以,离开了“道法自然”这一基本哲学命题,《道德经》也就失去了理论根基。

老子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无为而治”,其哲学根据是“道法自然”。

庄子人生哲学最精彩理论“逍遥游”,其深层哲理是“道法自然”。

竹林七贤之首的嵇康的哲学名言“越名教而任自然”,也离不开“道法自然”的理论依据。

此外,陶渊明的诗,展子虔、荆浩的画,也都受到“道法自然”理念的影响。

“道法自然”影响了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的方方面面,在、政治、艺术、人生、管理等各个领域,都能看到“道法自然”理念的影响。魏晋玄学家的人生态度,汉初的“无为”政治,艺术上的“外事造化,中得心源”说,经济管理领域的“君不见的手”等等,都能从“道法自然”中找到哲理源头。

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原文及注释(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原文及注释翻译)

老子雕像

第一,《道德经》关于“道法自然”的文本。

“道法自然”的影响如此之大,这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影响深远的命题,众所周知,这一命题是由老子提出来的,是《道德经》中的至关重要的命题,那么,这一命题在文本、语境和含义方面到底是怎样的呢?

《道德经》第二十五章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而迄今发现的最早的《道德经》版本《郭店楚简本》甲本二组有一段话与流传最广的王弼注本在文字上所有不同:

“有状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独立不改,可以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勥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国中有四大焉,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天地之间,其犹橐籥欤?虚而不屈,动而愈出。 ”

其中,最明显的区别是,王弼本的“有物混成”,在楚简本是“有状混成”;王弼本的“人居第一”,在楚简本里是“王居第一”,区别不是很大,前者的“物”指原初状态的事物,而后者讲“状”,似乎更能准确地表达老子对于原初本原状态的描述,因为以“状”来表达,更能体现成“物”之前的混沌状态,所以在《道德经》中有“有生于无”的说法。

总的来说,两种版本都能表达老子的思想,区别只是细微的。

可惜,较早的关于《老子》的注释本,比如《汉书·艺文志·诸子略(道家)》记录的《老子邻氏经传》《老子傅氏经说》和《老子徐氏经说》等,都已经失传了。

后来,人们发现了汉代注释家河上公的《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在其中,河上公对上述文字中的“道法自然”解释为“道性自然,無所法也”(《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河上公的这一注释对汉以后的老子研究影响很大,后来许多《道德经》注释者都按照这一思路去对老子的“道法自然”这一命题进行释解。河上公的解释容后再分析。

之后,人们发现了帛书版《德道经》(熊春锦校注),有学者认为,这是更符合老子原意的版本,主要原因是汉朝汉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德道经》进行篡改,歪曲了原意,把《道经》提前而把《德经》放在后面了,而古老的版本,应该是《德经》在前而《道经》在后,这颠倒了原书的顺序。这一观点认为,汉儒因为对实修修真没有弄懂,不了解道家实修修真的顺序,不熟悉由“德一”到“道体”的修练方式,因而就将《德道经》改变成了《道德经》。当然,这一观点主要是从中医修养和道教炼丹的角度去理解老子的著作的,其论点是否成立,尚存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帛书版《德道经》的下篇《道经》中,与上述那一段话相似的文本是:

“有物昆成,先天地生。绣呵,缪呵!独立而不垓,可以为天地母。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筮,筮曰远,远曰反。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国中有四大,而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参看《德道经》熊春锦校注本)

这与楚简本在文字上区别不大,特别在结尾处都同样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以,无论是《道德经》还是《德道经》,各种版本都表明“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学的基本命题。

《道德经》

第二,对“道法自然”的几种主要解释。

关于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一段话历来有各种各样的不同解释,各解释者都试图解释清楚“道法自然”的真正含义,但是,解释者们因思路不同,解释各异,所理解的“涵义”也很不相同。

汉代的河上公,亦称河上真人,他注释《道德经》的《河上公章句》是成书最早、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注本。河上公对“道法自然”一段话的解释广为流传。

河上公说:“人当法地安静柔和也,种之得五谷,掘之得甘泉,劳而不怨也,有功而不制(恃)也。天湛泊不动,施而不求报,生长万物,无所收取。道清静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成也。道性自然,无所法也。”(《河上公章句》)

在河上公看来,“人法地”重在“安静柔和”,而地法天”贵在“施而不求报”,而“道法自然”最主要的在于“清静不言”“万物自成”,所以说“道性自然,无所法也”。可见,河上公所强调的是“道”是清清静静、不言不语,是对万物自我生成的描述,其本性是自然而然的,它没有什么可以效法的,而不用效法任何事物,它自然如此,本是如此。

与河上公不同,魏晋玄学的重要代表人物王弼的注解另有深意。王弼解释说:“法,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也,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用智不及无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无形,有仪不及无仪,故转相法也。道顺自然,无故资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所以为主,其一之者,主也。”(王弼《老子道德经注》)

可见,王弼把“法”视为是“不违”的顺应原则,人不违反地理、自然条件,便能平安安定;大地的运行变化,要顺应自然规律的变化趋势,才能安全地承载事物;天的运行法则,要遵循大道的规律,才是“无为而无不为”,才能覆盖、统摄所有事物。而道不能违背自然本性,其性为无极、无形、无仪,顺其自然。

此外唐代学者李约在《道德真经新注》中,对《道德经》上述的那一段话,是结合儒家的道德原则来解释的,李约认为,“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此“域中四大”,王者“法地”“法天”“法道”乃是顺“三自然而理天下也”,天下得之而安,故谓之“德”。他说:“凡言人属者耳,其义云‘法地地’如地之无私载。‘法天天’,如天之无私覆。‘法道道’,如道之无私生成而已。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例也。后之字者谬妄相传,皆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则域中有五大非四大矣。岂王者只得‘法地’,而不得‘法天’,‘法道’乎?天地无心,而亦可转相法乎?”(李约《道德真经新注》)

显然,在李约看来,文中所强调的只有王“法天”“法地”“法道”,顺“三自然而理天下”,天下才得以安宁。原书中只有天地道王“四大”,没有“五大”,若是把“自然”也加进去成“五大”,便是“支离决裂,义理疏远矣”。不难看出,李约是将道家哲学基本观点儒家化,试图去掉“道”的自然本性,把“道”解释为儒家的“道统”。

当代著名的文化学者南怀瑾先生对“道法自然”的解释通俗而又深刻。南怀瑾先生也将“法”解读为“效法”,但他对“自然”作出了更仔细的解释,他说:“我们现代人读《老子》,认为自然就是自然科学的自然,古文不是这样读,我们现在的自然科学是借用老子的观念。‘自然’两个字原来不一定是合在一起的名词,道法‘自’‘然’,是说它自己当然如此,它的自体当然是如此,不要再问了,不能问下去。等于宗教讲的一样,不要追问上帝是谁造的,信就得救,不要问,再问下去问不到底了。”

所以,南怀瑾先生说:“道法是“自” “然”,自己当然如此谓之自然。我们现在读《老子》的人,因为受了几千年后日本人借用《老子》的自然观念,翻译自然科学名词的影响,所以我们一提自然,说这个风景那么好,那是自然的,人要到自然里头走走,于是自然就代表空气、代表了空间。人怎么会到自然里头走走呢?这一些自然的观念同老子的自然毫不相干,名称给他们借用错了。所以老子说‘道法自然’,道效法谁?道就是道,它自己本身必然一定是如此,有一定的规律。”

南怀瑾先生继续解释说:“所谓自然不是盲目,刚才再三强调,自然非常有规则,一步不能违反。所以魏伯阳真人在《参同契》里告诉我们,道家修炼神仙之道,如科条之不可违。等于法律、科学的定律没有办法违反一样。”(参看南怀瑾《我说参同契》)

显而易见,南怀瑾先生对于“道法自然”的解释,所强调的是“道”的“自己当然如此”,是“他自己本身必然一定是如此”,没有原因,不可追问,本然如此。这指出了“道”的自因、自成、自本、自根的本性。

道法自然

第三,关于“道”“法”和“自然”的含义以及“道法自然”的真正本意。

1、“道”是什么呢?

在一般词义上,“道”的本义为道路,并由道路之义引申为动词化的取道、经过等,进而再引申出方法、技艺、规律、原则等。

而在老子哲学中,作为道家的根本哲学范畴,“道”所指的是世界万物的本原。

在《道德经》的各种版本中,都有多处关于“道”的论述。例如:

王弼注的《道德经》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道德经》第四十二章)

而马王堆帛书甲本(一)的论述文字与王弼注本相同。两种版本的文字主要阐述的都是“道”的本原性质,“道”内含阴阳互动因素,矛盾统一,生发万物。

再如,王弼注的《道德经》说:“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

马王堆帛书甲本(三)曰:“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名,可名也,非恒名也。无名,万物之始也。有名,万物之母也。【故】恒无欲也,以观其眇(妙);恒有欲也,以观其所噭。两者同出,异名同胃(谓)。玄之有(又)玄,众眇(妙)之【门】。”

两种版本的文字虽不同,但都强调“道”的玄妙本性,“道”可以说明,但不是通常的道理所给说明的,难以说明,是因其出现在万物的初始状态,神秘莫测;可以说明,是因为其为万物的本原,派生出万物,可以借助于万物对其进行了解。“道”是深远神秘的,又是洞悉一切奥秘的门径。

又如,王弼注的《道德经》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 逝曰远,远曰反。”(《道德经》第二十五章)

马王堆帛书乙本(四)曰:“有物昆成,先天地生。萧(寂)呵漻(寥)呵,独立而不(改),可以为天地母。吾未知其名也,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大曰筮(逝),筮(逝)曰远,远曰反。”

两种版本文字略有不同,但都是在强调“道”“先于天地而生”的混沌状态,“道”是无限大的,大到了像消失了一样,高远无比,从“有”返回到了“无”。

总之,“道”具有“合三为一”的本质特征:一是本原性质,“无生有”,“道生一”;二是玄妙性质,“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三是混沌无限,“先天而生”,“有乃是无”。

悟 道

2、“法”指什么?

“法”的本义意是法律、法令,后来引申为方法、方式、范式、标准、法术等,并动词化为效法、遵从等。

《道德经》中,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一句话,人们对其“法”字的解释主要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指“效法”。如河上公的解释就是采用此义,他强调人效法地,安静柔和,劳作而不怨恨,有功劳而不自傲;地效法天,湛泊不动,施舍而不求报,让生长万物,却无所收取;天效法道,清静不言,让万物自成。而道无所效法,所以自然而自然。(参看《河上公章句》)以“效法”之义解“法”,这一解释流传很广。

第二种是指“法则”。王弼明确说:“法,谓法则也。”人、地、天、道都不能违背法则,所以,王弼说:“人不违地,乃得全安”;“地不违天,乃得全载”;“天不违道,乃得全覆”;“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

释“法”为“法则”之义,应该是比较准确的,比起以“效法”来解释更好,在句法上,也能保持前后一致,若说“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而“道效法自然”,这后一句便说不通,若最后一句解释称“道自然如此”,却改变了原来句子的动宾句式,因为前面皆以“效法”解,而唯独后面却作“本是如此”解,很难说得通。

道法自然

3、“自然”指的是什么?

“自然”从一般词义上看,指天然,非人为,不勉强,不拘束,不呆板;指自然界、客观对象等;指自由发展、自生自长;指理所当然、发展有据等。而老子使用“自然”这个词并不是专门指作为客体的自然界,也不是专指理所当然等。在《道德经》中,老子在多处谈到“自然”,其含义不完全一样,除了“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一段话谈到“自然”之外,至少还有四处谈到:

“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十七章)

“希言自然。故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孰为此者?天地。”(第二十三章)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第五十一章)

“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第六十四章)

上述第一句,是结合上面所说的最好的君王,民众感觉不到他的;差点的君王,民众会接近他称赞他;再差一些的君王,民众会畏惧他;而更差的君王,民众会蔑视他,君王诚信不足,民众不会相信他,所以,最好的君王非常悠闲,很少发号施令,事情办成功了,百姓会说他是通情达理,顺其自然。这“自然”是指顺其自然之意。

第二句主要是说,少发号施令,使其自行发展。狂风刮不了一早晨,暴雨下不了一整天,这都是天地本性所决定的。其“自然”的含义指的是自我发展、自我演变。

第三句所强调的是道之所以被尊崇,德所以被珍贵,并没有推崇或驱使它们,而是从来就是顺其自然发生的。这里的“自然”指不加干涉,任其自化自成,顺其自然。

第四句所讲的是:圣人以无欲作为自己的欲望,且不以难得的财物为贵重;以不学为学,能提醒众人弥补过失,知错而改,辅助万物顺其自然发展,不敢多加干预。

显然,上述四句话中,除了第二句的“自然”用的是“自我发展、自我演变”之义外,其它三句,其含义皆是指“顺其自然”。“顺其自然”是老子《道德经》中“自然”一词的主要含义。

不难看出,老子用“自然”一词,不是指自然界,也很少指自由发展,更多的是强调不勉强、不强迫、不干预、不扰乱,不以原则、理念或意愿去干涉,而是任凭其自然而然地生长、运行和发展。

郭店帛书楚简本甲本一组有一段话,是紧接着上述第四句之后说的,其中明确强调:“道恒无为也,侯王能守之,而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将镇之以无名之朴。夫亦将知足,知以静,万物将自定。”这里的“自化”“自定”可以说是很深刻地阐述了“自然”一词在《道德经》中的主要含义。

庄子的说法也可以用来帮助理解老子所用“自然”一词的含义,庄子在《应帝王》里说:“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这是对于“自然”含义的描述,“无容私”是对“自然”真意的揭示,指不容许有事物、精神等对“道”进行私自干预。

综上所述,“道法自然”的真正涵义是,作为原初混沌、万物本原的“道”,所坚守的是顺其自然的法则,即纯凭本然、自化自定,以不断自我发展为自身的根本“元则”,本然而自然。所以说,老子是以“自然”来描述“道”的至高无上的自我原则。

道法自然

第四,“道法自然”与道家的“无为”说。

在老子哲学中,“自然”与“无为”虽是两个范畴,但二者之间在内在逻辑上是相通的。“自然”主要是指自然而然,所强调的是任其自化自成,不勉强、不强迫、不干预、不扰乱;而从运行方式看,其实就是任凭本然,顺应“道”的自然本性,不以任何行为进行干扰,这从本质上看也就是“无为”。

《道德经》中的“自然”一词,极少在客观存在的自然界这一意义上使用,而是用其知其然而然,不加任何人为干预,任其自然的含义。而强调坚守顺其自然的法则,其实就是“无为”,而只有“无为”才是真正地让“道”的自化自成的本性得到全面发挥,才是“无不为”。有人说,《道德经》全书的中心思想,只是在阐述“无为”一词而已,这不是没有道理的。可以说,无论“自然”还是“无为”,都是“道”的本质规定性,都是在彰显着“道”幽远玄妙和深奥神秘的深刻涵义。

《道德经》三十七章曰:“道常无为而无不为。”王弼对其中的“道常无为”的解释是“顺自然”。王弼深刻地指出了“无为”与“自然”的内在关系。以此观之,“无为”是“道”的运行方式,而“自然”是“道”的本原状态,“道法自然”与“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其内在涵义是统一的,既是“道”的自我本性,也是“万物”的基本属性。

谈论《道德经》最经常讲到的命题是“道法自然”和“自然无为”,“道法自然”中的“自然”更多地具有形而上意义,主要阐述“道”的自然而然、自化自成的本性,是对天地运行的本性和内在根据的揭示;而“自然无为”的“自然”却更多地偏重于政治意义,这与《道德经》既是哲学书又是政治谋略书的理论意义有关,老子的道家学说既是哲学理论,也是政治谋略学,老子将道学理论应用于政治学,把“道法自然”演绎为“自然无为”,他说:“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第六十四章)老子强调圣人或君王在治国理政时必须坚持“自然无为”的原则。

老子有不少强调“无为”思想的论述,如“绝智弃辩,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无有。绝为(伪)弃虑,民复季子。”(楚简本甲本一组)“其在民上也,民弗厚也;其在民前,民弗害也。天下乐进而弗厌。以其不争也,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同上)“孰能浊以静者将徐清,孰能安以动者将徐生。保此道者不欲尚盈。为之者败之,执之者远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同上)在老子看来,智谋辩术、权术权利、搞欺诈搞阴谋等都是没有用的,必须去掉,民众才能复归淳朴,君王也才会受到拥戴;君王若善于“不争”,“天下莫能与之争”;圣人需“无为”才能“无败”,需“无执”才能“无失”。总之,这所阐述的都是“无为而治”的道理。

无为而治

当然,老子所主张“无为”并非是指无所作为,而是指顺其自然,不干预、不胡乱作为。老子以“无为而治”劝诫古代君王要控制自己的权力欲望,不能强为妄为或胡作非为,更不能施行霸道,不能利用自己的权力为非作恶,同时,老子又以“自然无为”来强调顺其自然,实行与民休息政策的重要性。后来的“黄老之术”就是发挥了老子这方面的政治策略,而“君人南面之术”却是违背了老子的基本思想,转变为“帝王权谋”。

老子“无为而治”的政治策略在汉初的政治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文景之治”的形成表明了老子“无为而治”政治哲学是中国古代非常高明的管理理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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