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指的是哪三权-农村土地三权分别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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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财经《整点财经》)今天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
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三权分置”这一制度安排,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了农户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韩长赋表示,“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核心现阶段仍然是土地问题,现阶段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土地流转中的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一是明确严格保护承包权,强调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又赋予承包农户在抵押担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权能。第二方面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新的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稳定经营预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农业基础设施,这样才能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韩长赋:多项举措保障新型经营者权益
韩长赋指出,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是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农地农民有,农地农业用”的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促进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了4.6亿亩,超过承包地的三分之一,在一些沿海地区这一比例已经达到二分之一,现在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农户超过350万户。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过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改善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还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流转土地被征收时,可以按照合同获得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是鼓励创新方式,鼓励采用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通过多种方式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更有效的放活经营权的途径。《意见》对经营权内涵、权能以及流转形式都作出了规定。目的就是保证经营权的实现,稳定经营者预期。
本次发布的关于农村土地的相关意见,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有什么样的意义?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照新:第一,它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内涵,把原来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这种两权分离改成了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第二,它实际上适应了我们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要求,因为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外转移,非常需要劳动力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这样对于构建新型经营体系,提高我们国家农业的竞争力,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所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可以自主经营种植不违反国家政策的作物。后来,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他人。受让人不拥有承包权,而是一种经营权。这样,就有了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为了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本文编辑:陈雨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