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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房琳 任欢 通讯员 张传新
12月11日上午,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召开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攻坚活动新闻发布会。该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窦晓辉通报了湖滨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攻坚活动情况,该院执行局副局长胡原锋通报了通报四起执行典型案例。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现场了解到,2016年以来,湖滨区法院执行工作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以“强制性、规范化、信息化”为抓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强力破解执行难题,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截至目前,该院共受理执行实施案件8486件,结案7916件,执行到位款项8亿多元;其中,今年共受理执行实施案件3883件,结案3313件,执行到位款项3亿余元。
对拒不申报财产和虚假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等行为,该院积极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三年来共计拘留785人,罚款137.6万元;其中,2018年共计拘留321人。
此外,今年,该院与公安机关对接,对被执行人实施布控。2018年共合力布控480余人,挤压被执行人生活空间;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对凡是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全部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三年来共计登记失信人员9243人,今年共计登记失信 3262 人,自2017年9月份开通限高系统以来共登记限制高消费4814人。
据介绍,该院还积极宣传典型案例,营造执行攻坚氛围。“南极老赖”案被央视编入大型政论专题片《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焦点访谈栏目播出;向社会发布我省首个动漫式执行公益广告—《赖账不还,法所不容》,该公益广告入选河南省第二届网络作品“七个一工程”。发布《执行不能知多少,法院欲执而不能》公益广告,提高大家经济社会的风险意识。
发布会上,该院执行局副局长胡原锋通报了通报四起执行典型案例。其中,“水窖老赖”案被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热线12”栏目报道,扩大了执行影响力。
附:四起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水窖老赖”案
1、简要案情
闫某与马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湖滨区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豫120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判决书,判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赔付闫某损失110000元;马某赔偿闫某186606.23元,张某赔偿原告闫某81127.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履行上述判决,马某、张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闫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2、执行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向马某和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手续后,马某和张某拒不履行判决,本院遂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马某与闫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马某按期履行。张某一直未履行判决,本院决定依法对张某采取拘留措施,多次到张某家里抓捕,但因其躲避未能实施。今年7月22日,闫某提供线索,称张某在家里,我院四名干警驱车赶到张茅乡桥沟村张某家里,未发现张某,而张某妻子也不主动告知干警张某。在执行干警搜查时,张某妻子用垫子往地上铺,执行干警发现有异常,挪过垫子,发现一口水窖,张某躲在水窖里。张某见伎俩识破,准备外出,但水窖口小出不来,后经过派出所民警和消防队员历时2个小时救助,才从水窖里出来。最后,张某迫于执行压力,履行了判决。该案被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热线12”栏目关注以“水窖老赖”案予以报道,扩大了执行影响力。
案例二
张某逃避执行案
1、简要案情
秦某与张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0)湖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支付秦某合伙款52840.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张某未履行,秦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2、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企业信息、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张某的财产。我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因张某与妻子离婚,长期在外地打工,未能实施拘留措施。我院遂通过公安部门布控,发布悬赏公告,依未能查询的张某的信息。今年10月,有人提供信息称,张某在南阳南召县工地打工,我院干警立即驱车赶往南召拘留张某,张某不予配合,通过南召县法院的配合,将张某带回三门峡拘留。张某家属迫于执行压力,主动通过执行干警与秦某联系,自动履行判决。自此,一个长达近七年的案件执行结束。
案例三
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1、简要案情
李某与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滨区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豫1202号民初民事调解书,调解:刘某于2018年4月11日前偿还李某工程款18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未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李某向申请执行。
2、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走访被申请人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刘某生活居住情况、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之后,刘某依然不履行法院判决,本院依法作出强制迁出房屋裁定,刘某不履行裁定迁出房屋。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控告刘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豫120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判决:刘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拘役两个月。之后,刘某迫于刑事判决压力,自觉将房屋腾空交付本院执行。经过评估、拍卖,王某的执行案件依法执行完毕。
案例四
董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案
1、简要案情
宁某等五人与董某、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豫12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宁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0000元;董某和王某共同赔偿宁某等五人各项损失434791.7元。判决生效后,董某、王某未能按期履行。宁某等五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2、执行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董某和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董某有房屋,本院依法查封了董某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一街坊外贸住宅楼8#楼1单元5层南户的房屋,因董某拒不履行迁出房屋,依法将董某拘留15日。2017年9月20日宁某等五人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 ,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7)豫120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董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之后,本院依法强制将董照峡的房屋腾空,经评估、拍卖,本案执行完毕。
以上案例说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为确保案件执行,将会对每一个执行案件穷尽所有的执行措施,包括查询、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不是出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执行人无论逃到哪里,都逃避不了法律的惩罚。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徐华美